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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率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立法调研


10月11日至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丛斌率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浙江、上海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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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上午,调研组在浙江召开座谈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调研组先后在浙江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杭州滨江区智慧E谷展厅、海康威视、优刻得科技公司和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实地调研并分别在浙江、上海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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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下午,调研组在西湖大学实地调研,西湖大学校长施一公向丛斌介绍西湖大学建设情况。

丛斌指出,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制定于1993年,对于促进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作了修订,至今已有十四年。十四年来,我国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内外形势变化深刻复杂。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作出全面修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党中央深入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出台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需要及时跟进修改法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更好地引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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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下午,调研组在西湖大学实地调研,西湖大学校长施一公向丛斌介绍西湖大学教学和科研情况。

丛斌指出,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创新的核心地位。二是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国家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立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三是遵循科学规律。把握科技立法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等规律,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四是总结吸收实践经验。总结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地方的有益探索,吸收到法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科技部副秘书长贺德方,科技部政体司司长解敏、副司长汪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科技部政体司、科技部基础教育司、浙江省人大、上海市人大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胡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