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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各省级检察院均应设司法鉴定机构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丛斌代表做客正义网、腾讯网、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联合推出的“2011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栏目”。

身为中国法医学会名誉会长,河北医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斌带来了他多年对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建议。他提出,检察机关要对鉴定行为进行监督,需要有自己的技术力量,各省级检察院均应设司法鉴定机构。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因此,为了规范管理秩序,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司法鉴定制度在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司法鉴定机构4700余家,司法鉴定人5.2万余名。急速发展之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紧要问题。

身为从事法医工作30余年的专家,丛斌说,“决定”实施5年来,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制度上的缺失与缺陷,司法鉴定工作中一些问题与尴尬不断出现。

比如“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结论水平低”。丛斌说:“目前,从事司法鉴定门槛设置过低,只要是相关专业的就行,现在就出现了医生退休后就被直接聘到司法鉴定机构做法医,根本未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出具的鉴定结论错误率就很高。”

比如“证出多门,法官无所适从”。“一些当事人到好几个鉴定机构作鉴定,哪个对他有利就要哪个。五花八门的鉴定结论一齐到了法庭,导致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下降,对法官正常判案也造成了很大干扰。”丛斌说。

“最为危险的是,社会上有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设立的。”丛斌在访谈中反复提到一个观点:“司法鉴定从本质上看,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因此,不能把司法鉴定推向市场。”他说,司法鉴定行为和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市场化,更不能商业化。

丛斌解释说,证据的获取、质证、审查、判断、采信,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诉讼行为,而诉讼行为应由国家承担。“我考虑将来的发展方向是这样的,司法鉴定主要依托科研院所,因为他们有相当的技术力量,这样出现的错误会大大减少,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平性。”

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设计来看,监督鉴定结论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庭审质证来辨别真伪和去伪存真。

多年从事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后,丛斌发现,到了审判环节再去辨别真伪,压力就都压在了审判机关身上。“我国的审判队伍主要由法学专业人才组成,对一些行业的技术问题让他们作出判断,尤其是‘证出多门’的时候,让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其他人来判断应采信哪一个证据,确实很困难。”

丛斌提到,“司法鉴定行为是一种诉讼行为,检察机关担负着监督诉讼程序的职责,当然要监督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枉法行为、鉴定结果是否科学真实等。”他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要一并审查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往往有些案子就是因为司法鉴定结论出现了问题,造成了冤假错案,导致老百姓反复上访。”他说。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去年我国遴选了十个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在其中,这让丛斌感到十分欣慰。“检察机关要对鉴定行为进行监督,没有自己的技术力量谈什么监督?!所以,检察机关一定要有自己的技术力量,要有鉴定机构。”丛斌主张,不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要设鉴定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也要设鉴定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监督,而不能收费。我刚才说了,不能以物质利益为目的,所以这些鉴定机构的日常开销应由国家承担。”

而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可以收费呢?“因为鉴定必须要付出成本,我国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必须把握好这条底线。”在丛斌看来,司法鉴定机构未来的发展,应主要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丛斌希望,司法鉴定法能在“十二五”期间出台实施,这是解决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等老大难问题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