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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鸿:关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中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邵鸿说,教育投入问题是长期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教育界非常关心的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提出到2012年实现教育财政性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表明了党和政府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坚定决心,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随着教育经费的大幅增加,如何用好经费、特别是如何通过经费投入的增加推进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破解教育发展的难题值得高度关注。

首先,实现4%的目标需要长久的保障机制。在2010至2012年期间,《规划纲要》主要以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等十个重大项目为主要抓手,来落实达到4%的目标。而各省在未来三年也主要是通过实施各类重大项目来落实《规划纲要》的经费要求。应该说这些重大项目对于加强教育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确有必要,但是,这些重大项目大多为短期建设内容,而到2012年这些项目结束后,如何长久地保障《规划纲要》对财政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要求,并保持稳步增长,目前尚缺乏长久的机制和法律保障。

其次,实现4%的目标应该更加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我国教育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以高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例,2008年,最高的北京市为24380.40元,而最低的湖北省为3713.46元,两者相差达6.6倍。这次《规划纲要》计划的重大工程以及改革试点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都设计了专门的内容。但是重大工程中的“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中“支持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支持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内容以及“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中的“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等内容都不是普及型的教育项目,而更多是“锦上添花”内容,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不但作用有限、甚至极可能扩大已有的教育差距。同样,一些省的重大工程以及改革试点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要么设计内容较少、要么强度较低。

再次,实现4%的目标应该有利于促进教育改革、克服行政化倾向。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以高等教育为例,近些年来,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名目繁多的各种学校、学科建设经费、教学、科研、人才专项经费以及维修采购、建设工程经费的立项审批,不断强化项目式拨款方式,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大学的行政干预,使政府行政力量日益渗透到大学管理的各个方面,加大了大学对政府的依赖,高等教育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尽管《规划纲要》中有完善教育经费分配机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内容,但仍然着重采用负面作用较大的重大项目专项经费方式来实施。我们理解以项目方式保证资金投入,促进教育发展的苦衷,但我们更希望应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模式,消除部门利益的影响,以新的方式实施重大工程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否则我们非常担心,大幅度增加的教育投入恰恰成为强化旧的体制机制、阻碍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贯彻落实的因素。

最后,实现4%的目标要杜绝教育领域腐败的滋生。大量经费的审批、大量项目的审批,都为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提供了寻租空间,滋润了产生腐败的土壤。《规划纲要》是中国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而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果在《规划纲要》的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腐败大案、要案,则会对《规划纲要》的执行和目标完成产生负面影响。

为做好《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落实好到2012年实现4%的目标,并切实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建议:

第一,应尽快制定教育投资法,保障教育投资落实到位。应着眼长远,建立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通过制定教育投资法明确教育财政投入的来源、教育财政投入的分配和使用、教育财政投入的管理和审计、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的改革以及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从而在法律上对教育投资进行全方位的系统规范和保障。

第二,尽快制定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逐步减少各类教育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纲要》已经要求制定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应将这项工作作为实现4%目标的核心举措着重抓好。也就是说,新增教育经费,应主要投放在制度化的基本教育经费的保证方面而不是其他方面。应认真研究有关规划项目内容及实施方式,从改变管理方式、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的角度衡量有关项目的内容,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各类教育审批项目,以此为关键突破口,切实改变政府对学校管得过多过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得不到落实,教育的行政化严重、办学无特色和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等问题。

第三,建立完善的教育财政拨款监督体系、杜绝腐败。应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状况的监督能力,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尝试建立教育拨款的听证制度,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在高等院校,则还要强化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贯彻落实好《高等院校信息公开条例》,把学校内部的民主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