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支出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是国家将通过各种形式筹集上来的财政收入进行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央政府投入的四万亿“救市金”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政府投资行为,但从根本上讲仍然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作为公共财政,这笔巨大的“救市金”弥补了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上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但是,由于在公共财政支出过程中监督体制不够健全,许多地方政府用增加工程项目、提高项目预算等手段骗取投资资金,工程项目落实效果不好,投资效率不高。国家发改委多次敦促地方保证中央投资项目的落实,要求项目100%开工、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发现问题按期100%整改到位,但其完成效果堪忧,如陕西省2008年年底以来,在农田水利领域发现有103个中央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包括越级审批、工程进度缓慢、中央投资资金被长时间滞留、招投标等,其中子长县旱作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县财政局2009年底收到中央专项资金555万元,2010年4月才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账户,而后则未进行招标而仓促安排该项目上马。公共财政支出监督体系不完善所引发的审批混乱、贪污腐败、违法作为等一系列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监督体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公共财政支出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人大对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审核程序较为简单,监督权力被大大减弱。人大在对财政报告进行审核时,因其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人大代表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审批状况有大概的了解,涉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根本无法在几个小时的审核时间内细化查明,使得人大对财政报告的监督几乎流于形式,大量计划外的财政资金从中央审批的漏洞中流向地方,甚至流入个别人的腰包。
二是监督主体不明,监督范围重复交叉和漏监的现象严重。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共财政支出预决算,对工程项目账目审核等;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局则分别以政府公务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触犯刑法的贪污行为对象,严厉打击利用四万亿公共财政资金充实自家腰包的行为。各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矛盾十分突出,极大地影响其监督效果。
三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公开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量资金在过程中流向不明,无法对公共财政支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公共财政支出非法使用预防机制缺失,监督偏于既遂。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经常性的原则,在事前、事中、事后都不能中断以防止出现漏监失监现象。而目前对于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往往在事故发生后才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五是公共财政支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惩罚往往偏轻,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监督法律,明确人大对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和使用的监督权限。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规明确并保障人大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审查权,使许多非法支出钻了空子,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二是明确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权限,形成垂直的监督体系,确保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规定地方审计机关不受地方节制而独立开展工作;监察权是中央政府的职权,应当由中央统一行使,逐步弱化地方对监察机关的行政领导。
三是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和使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对资金支出的具体细节进行公开,监督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非法资金的来源、项目资金被滞留的原因以及资金流向都对纳税人进行公开,从而形成监督的合力,提升监督效果。
四是健全公共财政效绩考评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综合预算、预算资金绩效监督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综合预算、预算资金绩效监督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问题;考虑尝试编制绩效预算,根据预算目标和预算执行效果的比照促进绩效监督。重视从公共财政的预算、审批、下放、使用等全过程监督,完善非法挪用公共财政资金的预防机制,防止违法行为产生;事故发生后,明确责任,对具体责任人予以严惩;,严厉打击与社会实际需要不协调的“面子工程”,对使用频率低、经济效益差的工程项目的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是利用网络监管与行政复议相结合的方法,让纳税人有权以行政复议的方法行使监督权,对公共财政支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引起上级政府对下级违法公共财政开支行为的审查和撤消,并且通过网络公开监督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
公共财政支出涉及每一位纳税人的基本利益,只有健全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机制,完善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措施,才能切实维护公民及国家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