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科技管理中存在着行政越位、监督失位和责任缺位等制约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科技管理过于行政化,导致科研环境恶化。首先,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涵盖了确定项目计划、遴选项目承担者、制定项目预算、监督检查项目进度、验收项目成果以及项目成果评奖等所有环节,既是管理者,又是评价者,还是监督者。一些行政管理人员掌握着大量科技资源,在科技管理中往往超越该领域的资深专家成为主导者,部门利益、长官意志、个人好恶往往取代公众利益、科学判断左右着科技资源的投向。九三学社近年所做的万份问卷调查显示,82.5%的科技人员认为行政官员在科技经费分配、水平评估和成果评奖过程中的操控权太大。其次,高校与科研机构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导致一线教学科技人员被边缘化,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不少单位行政权力在强化,以科技人员为本的观念在淡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在弱化,导致教育科技人员的主人翁感缺失,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受挫。行政化的科研管理采用类似经济管理的政绩考核办法,导致各种包装和公关活动成为常态,甚至连冒名顶替都成了组织行为。一些“短、平、快”的跟踪性、集成性、表面性研发成果往往被提升为原创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被随意夸大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同时,由于科教人员职称晋升以论文数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国内国际会议泛滥成灾,浪费大量科研经费换来没有价值的泡沫,恶化了科研环境。据中国科协的问卷调查,有近半数科技人员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普遍现象,55.5%的科技人员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同行有过侵占、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重大科技项目趋于向少数群体集中。按照目前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专家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进度检查、评估以及验收等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专家的态度很难超越自己的相关利益和官员的暗示,因为到下一次,评审人与被评审人的身份可能换位,结果往往导致部分评审专家、被评专家和官员之间结成排斥圈外人、排挤异议者的利益互惠圈。于是,有些情况下,从项目指南编制、论证咨询、经费分配、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到评审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在一个小圈子里转圈。目前科技界普遍忧虑的一个问题是,重大的科技项目大多落到少数科研机构和专家手里,更严重的是落到一些不具备项目承担能力的人手里,而最具能力者只能给前者打工,拿很少的经费做核心的工作,甚至与项目名义承担者无缘。
三是管理权责不清,责任主体不到位。虽然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行使部分管理权限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以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三类主体,但在实践中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往往并不明确。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为例,科技部管理着20多类上万个项目,因为管理能力限制,大量的项目都是委托给地方和相关部委组织,许多项目只能对最终的报告、报表等进行监管。由于管理层次多、涉及单位多,协调十分困难,管理很难细化,监管也难以到位。错综复杂的层层分工,导致项目的责任主体往往并不明确。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加强监管经常步入歧途。每当管理办法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反映的意见越来越大时,就“强化”监督、“完善”管理办法,设置更多的程序。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和监督对象,这些措施通常对加强监管能力和提高管理水平并无实质改善,却使在程序更繁琐、管理更僵化的同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反而更淡化、更模糊,成了推卸责任的更好借口。
为此建议:
一、逐步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分立的科技管理体制。这是九三学社近万人问卷调查中71.2%的受访者的建议。作为第一步,建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运行体制机制,针对重大工程技术、重大专项、公共技术研究等组建若干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基金委员会,负责相应的项目确定和财政投入的分配;科技部等政府部门应专心于制定宏观科技政策、监督科技计划实施以及科技投入绩效评估;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制约一些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在个别官员的现象。
二、大幅提升科技管理公开、透明程度。尽快建立涵盖所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一站式”科技项目统一申报平台和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以及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科技档案和资料信息系统,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增强科技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为科技人员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更重要地是能让公众参与到对科技管理工作的监督中来,有效地防止各种不规范行为。
三、更加以人为本,发挥一线科教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九三学社问卷调查中,85.4%的受访者认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扭转科研单位官本位和行政化的趋势。建议进一步完善以学术与技术级别为基础的、辅以绩效考核的科技人员薪酬制度,大幅度提升广大科技工作者包括退休科技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建立科技人员与同层次公务员收入相当并同步提升的机制;切实尊重师生员工,尤其是一线科教人员在科教单位的主体地位,加强教(职)代会在单位重大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民意沟通和民心集聚作用;科研教育机构的独立法人(校长、院长等)人选应在上级党委超额提名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教职代会从中差额选举;中层业务负责人试点由其所在单位党委超额提名,由所在单位教职工(或代表)差额选举,从制度上促使单位领导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以遏制教育科研单位干部的过度行政化管理和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