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段雄:完善危机管理机制 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5月10日上午 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监察部介绍了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有关情况。这5起事故共造成24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13.7万元。通过调查认定,都是重大责任事故。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有关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惊人。2003年,我国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元,各种自然灾害1500亿元,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损失500亿元,共计达6500亿元,约相当于我国GDP的6%。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突法事件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时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2005年共发生灾害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大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35亿元。其中,各类较大自然灾害437起,造成256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42亿元;各类事故灾难71.79万起,死亡12.71万人,比上年下降10.7%和7.1%,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7起,死亡1197人,反比上年上升27.9%,特别是乡镇煤矿重大事故起数上升了34.9%,初步估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90亿元;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与动物疫情呈多发态势,全年共报告事件631起,主要是传染病与食物中毒;社会安全总体形势趋向好转,群体性时间逐年上升势头到初步遏制,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大事件仍然呈多发态势。以上数据显示,经济损失主要来自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则主要来自事故灾难(每年近13万人,死亡率高达万分之一)。自然灾害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抗性(受不可抗力作用),事故灾难应该说相当程度上是可以预防和抵御的,非正常死亡问题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提到议事日程。除了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样不可忽视。比如事故发生后,公共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公众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此外,有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所引发,在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又存在“捂盖子”的行为。当此类事件尘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会遭受严重损伤。这类损失虽然是软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伤害和长远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过直接损失。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段雄认为,我国目前正在进入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这里既有天灾,也有人祸。自然灾害频繁影响长期存在,影响人口达2亿,灾害造成的损失也逐年增加。我国有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75%以上的工农业生产值,分布在气象、海洋、洪水、地震等灾害严重的沿海和东部地区。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都要超过上千亿元。与此同时,我国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既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许多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加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忧患意识更是缺乏,如果处置失当,就可能造成社会危机。而很多地区由于自然环境破坏严重、潜在危机四伏。还有建国以来建设的大量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年代久远、老化严重,又缺少及时的维护和更换,安全隐患非常多。

段雄指出,针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5年《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草案)》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近年不断上升的危机发展态势开始起到压抑作用。段雄分析了目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危机教育不足。我国有关防灾应急教育尚未纳入教学体系,公众忧患意识普遍较差,缺乏自救、救护的防灾意识和能力。二是缺少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应对骚乱的《戒严法》,应对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应对公共卫生的《传染病防治法》等。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但是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立法,相对分散、不够统一,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三是公共安全服务保障体系薄弱。我国能对突发事件影响起到缓冲作用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因此很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冲击。首先是社会基本保障覆盖面很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截止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1.6342亿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584亿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2386亿人,与13亿人口相比很不相称,企业对员工的工伤保险更是少得可怜,对周围环境的责任保险几乎为0。而我国就业人员总数高达7亿多人,许多具有危险性的企业又救灾百姓住房附近,特别是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还很低,根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分析,目前我国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旦遇到突发事故伤害,根本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四是财力投入不够、资金使用混乱:我国目前还无危机管理的专门财务系统和专项资金,大多通过“救灾款”临时筹集、发放的方式进行。缺乏计划性、科学性和监督可控性。致使过程使用不当、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广大无辜受害公众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救济,另一方面则有大量的浪费、甚至被挪用或贪污。此外,平时防灾无计划用款,应急时物资、资金又渠道不畅,极大的印象了防灾、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灾害、灾难中公众合法经济权益的保障。五是预案科技含量不高,并缺乏法律、经济支持。我国虽已建立了各种预案,但质量不高,大都还只停留在行政层面上,缺乏相关法律、科技、经济的支持和相互配合,可操作性不强,距实际使用、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例如,各预案互相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应急预案和安全规划的统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食品安全法”、“安全责任法”)的建立健全问题,特别是经济保障问题,都有待解决。六是信息管理系统落后。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为民众传递适当的信息,避免民众情绪失控,促进民众沟通。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很大,也不一定不及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信息处理手段更是落后,缺乏数据库系统(DS)、地理信息系统(GIS)、专家系统(ES)的支持。

段雄就此提出六点建议。第一,采用多种方式对公众进行有关安全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法律教育、危机管理教育,并进行应对重大危机的培训实践,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监督政府和企业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并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第二,从“人权保障”入手,“以人为本”,落实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制工作内容——“宪法”中增加“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内容,并颁布和实施《安全法》、《环境安全责任法》与《事故经济赔偿法》等专门法律,以规定政府与企业在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应负的责任与事故中无辜受害公众应有的经济赔偿权利。第三,在建立健全保障公众人身安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强制性的环境安全责任保险,所有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和重大社会活动,必须投保“环境安全第三者责任险”,确保广大公众在公共安全突发事故中的合法权益。第四,设立“环境安全专项基金”,建立防灾、救灾、事故善后处理及城市环境安全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使用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帐目,并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逐年有所增加,以从经济上保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全面运用安全科技手段,开展环境安全科技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环境安全影响评价工作,重视以上工作中的科研与队伍建设,并搞好专业队伍与群众想结合的演练。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设立“环境安全保障基金”。第六,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构筑在互联网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的、能供公共安全管理使用的、规范的数据库、知识库和程序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