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节能减排效益合理内部化的建议


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加快建立企业节能减排长效机制迫在眉睫。当前我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采用政府推动型模式,需要市场的力量来完善节能减排的制度体系。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节能减排的外部性,研究节能减排效益合理内部化是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节能减排现状

  我国“十一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了19.06%,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6.7%。总投资约3566亿元实施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1.5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循环经济重点项目94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约56亿元,带动1000多亿元社会投资,资源循环利用量可达12890多万吨。但节能环保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经济增长过度依赖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2009年,我国工业能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1.3%,其中高耗能行业占工业能耗的80%左右。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排放的重金属、氨氮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仍居高不下。

二、制定和健全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建议

外部性与政策的关系非常密切,不仅外部性本身是现有政策安排下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外部性还指引着政策变迁的正确方向。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并愈演愈烈,其根本的政策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的政策安排下环境存在着强烈的外部性,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银行贷款、土地等配套政策不完善,没有将这些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外部效益即是在现有的政策安排状态给定的情况下企业所无法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外部利润是社会进行政策创新的动力,政策创新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将这些外部利润内部化,以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建议:

1.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补偿机制

加快出台系统而完备的经济补偿制度,以提高民间力量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是我国节能减排的当务之急。政府可通过提高能源税和污染物排放税费、受益者付费、社会捐助和发行彩票等途径筹集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补偿专项基金。通过合理经济补偿,有效激励正外部性的制造者以修改自己的生产行为。为防止经济补偿的低运作效率、易产生寻租现象而导致公平和效率同时丧失,政府宜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和降低管理成本的角度出发,采用以下补贴形式:第一,政府免费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管理咨询、服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减低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搜索成本,增加政府财政对节能减排投入,让利益驱动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政府免费为企业提供国际合作指导,引导企业广泛利用国际技术经济资源,借鉴国外经验对节能减排的外部效益进行补偿;第三,国家统筹东部与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协调发展,实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欠发达地区,在地区协调发展中实现节能减排外部性的内部化,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2.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

认清节能减排的外部特性,制定合理的税收品种与税率,全面改革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正确考核和计量节能减排价值,促进节能减排。面向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制定的主要方向,继续落实和完善已经出台的有关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新能源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加强政府采购中的循环再生产品的比重。根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从事节能环保企业可以得到“三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的基础上,还可考虑所得税再减,以达到通过税收来调节节能减排的规模和速度。

3.进一步加强社会需求侧的引导

节能减排是全民性的事业,建立节能减排效益内部化机制,需要全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我国的能源消费是个大问题,包括未来国民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都将关乎节能减排的成败。政府采取免费认证和赋予标识的方法,为节能减排产品进行公益宣传,提高节能减排产品的社会公信力,降低企业的市场开发费用,节省消费者的市场搜索成本。政府通过绿色采购、同等条件下市场准入优先等政策,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节能减排产品,降低节能减排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其比较容易进入市场,并逐步提高其市场份额。引导绿色消费,要在城乡居民当中大力倡导节约意识,反对铺张浪费,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抵制过度包装,鼓励使用节能节水的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体系,修订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4.增设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

外部效益问题本质就是产权问题,一旦产权被设置,正外部性就内部化了。鉴于此,可考虑增设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再界定谁拥有此项权利,单独核算,并立法保障。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界定的方式可分为两种:第一,国家以法规或条例的方式增设节能减排外部效益财产权,清楚地界定产权并将其赋予企业,维持这项产权的交易顺畅,保障产权的持有,即政府(基金会)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人支付给企业一笔节能减排外部效益的费用;第二,以契约合同和证券化方式明晰节能减排外部效益产权关系,使节能减排企业索取由于正外部为其他企业和社会成员带来的收益,从而使其内部化。

5.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管机制和其它制度

节能减排过程中,诸如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等原因,导致经常出现污染反弹、高能耗反弹。为防止出现这种“反弹”,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力度,进行跟踪督察,并着手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节能减排活动、节能减排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融资上市,逐步建立排放交易制度,以最大限度降低节能减排的经济和环境成本。继续扩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和范围,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延长城市建筑寿命,控制不合理的建筑能耗。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