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区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积极探索包括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内的多种经营模式,吸引大资本和公司进入农业,即“资本下乡”,公司在农民流转来的土地上开展大规模的土地经营,农民获得一定租金收益,部分农民被公司直接雇用,部分农民外出打工。上述探索与实践已经触及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路径和模式问题,即大资本经营农业的道路与中小型家庭农场的道路如何因地制宜地选择。
在我国“三农”发展投资需求巨大、各方面欠账多的条件下,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更多依靠市场和农民自身的力量,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为方针,引导资本有序进入农业的做法,为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创造了宝贵经验。然而值得重视的是,若当前大范围推行“资本下乡”,也可能引发诸多问题。一是引起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急速变化。短时间内,部分农民从经营主体转为产业工人,相关制度保障难以跟上;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会从农业中脱离或被排挤出来,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菲律宾和拉美部分国家正是由于滥征土地和资本下乡,导致短期大量的农村人口被迫流入城市,社会治安乃至政局稳定都面对极大挑战。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波动较为频繁,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和大量人口流动更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二是出现土地非农化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不少公司打着“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的旗号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甚至有企业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便,以建设“健康论坛中心”的名义在流转土地上建设高尔夫球场。这些公司得到丰厚利润,农民却获益甚微。相关部门近年来先后发出通知,要求防止农地流转“非农化”问题,严禁工商企业借“租赁”、“流转”之名,违法违规租赁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因监管能力有限,土地非农化的问题还是在各地隐蔽地出现。三是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的切身利益常常由少数基层干部代理,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难以保障,面对社会资本往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方面容易发生公司截留国家支农资金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利用眼前利益引诱农民放弃土地的现象已时有发生,需要引起警觉。四是基层政府出于政绩或利益的考虑,往往发生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情况。例如,某县为建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强制流转土地,对不签字的农民强行入户送钱,并发文禁止农民购买项目区所需的种子、化肥。另有地区甚至因为没有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土地流转代替征地的办法违规圈地,部分农民拒绝签字,竟有官员对媒体感慨:“愚昧的村民,给多少钱都不够”。
实际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农业规模化经营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企业和公司进入农业领域主要是在产前产后的服务领域和加工领域。部分国家如日本,战后60多年都禁止公司和企业直接经营农地,防止出现大量农民失业、失地和由此导致的社会问题。走家庭小型农场的道路虽然需要较长的时间,且在提高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劳动力等方面不容易在短期取得明显成效,但却比较稳妥。
“资本下乡”服务“三农”,并非不可行,而是有其适用的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晰、双方自主、信息对称,交易的原则是公平。资本下乡能不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看在与社会资本的对接前,农村的土地产权是否已清晰界定;在对接中,农民是否充分发挥了主体作用,是否依法自主决策、自愿参与,是否有一套可以保障农民主体作用有效发挥的机制和办法。因此,社会资本下乡,前提是要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关键是尊重和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构建一套保证农民主体作用有效发挥的机制和办法,完善市场交易和监管机制。
为此建议,在不断强化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改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允许部分地区结合自身实际,遵循市场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实践农业现代化道路。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根据国情实际,现阶段应将农业现代化的着力点放在农村土地确权和促进土地在农民之间的流动上,促进土地逐步向农业专业户集中,给予农户规模经营财政补贴。着力发展农村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加快建立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以村民议事会制度为代表的村级治理机制,引入“土地股份制”等改革实践的经验,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职能分离。随着改革的推进,在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发展股份合作经营,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从而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