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中科院院士、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陕西省委主委、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所长周卫健说,近期,我带队率领由我省相关社内外专家学者及政府有关部门任职的社员组成的调研组,实地考察了陕西榆林、内蒙额尔多斯等地的煤矿及数十个大型能源化工企业项目,深入到陕西榆家梁煤矿塌陷区,进行调研。我认为,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能源、化工和原材料工业得到迅速发展。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大规模的能源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塌陷等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加速恶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对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建议:
1、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然后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生态补偿法》。可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类型先行试点,研究探索生态补偿的有关办法、标准、制度等,逐步做到规范运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2、建立环境税收制度。生态环境税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内的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很多国家把这部分税收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比如,瑞典根据产生二氧化碳的来源,从1991年起率先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征收碳税。法国也从2001年起对每吨碳征收150——200法郎的税,后逐年增加,到2010年达到500法郎的标准。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还开征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等。目前,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收制度已经非常必要。我们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注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环境税收制度。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过于复杂。可将对象暂定为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同时,考虑设立可持续发展基金问题,增强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3、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费使用监督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补偿责任主体,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生态补偿费的使用投向,并设立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建议由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程序监督,保证补偿费及时落实到生态建设部门,保障生态治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使补偿费发挥最大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和审计制度,定期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应进一步明确,无论央企还是地方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当履行生态补偿义务。
4、探索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矿产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排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收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资源开发的合理生态补偿,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生态利益共享及相关责任,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