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车主无力支付赔偿金,或者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但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张亚忠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并不能让人乐观,目前全国只有少数省市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大部分都还未设立。
张亚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老百姓反映最多最强烈的问题是受伤人员在送往医疗机构抢救时因未能及时交付抢救费用而造成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较好的救治,严重威胁受伤者的生命安全。而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自负盈亏,救助费用付出后也不具有追偿能力,确有苦衷。《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警部门为伤者收取医疗押金的职责,尽管依法向医疗机构出具《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通知书》,也未能促使医疗机构按质量救治。另一方面,尽管交警部门在把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也做了很多工作,但仍有大量车辆尚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很难保证这些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路面执勤中,对查获的未办保险的车辆按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处的二倍最低保额罚款,依法应当移交社会救助基金,均因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而无法进行罚款。由于救助基金不到位,使肇事双方容易引起冲突,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增加了交警的工作量,使事故难以顺利处理。
张亚忠说,当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对于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未知名死者的赔偿问题,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责任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赔偿权利人”。但在实践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怎样收,代收后交给哪个部门,怎样追偿,均无法操作。作为赔偿义务人,一般都投有保险,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又是一大难题。这一切只有在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后才能迎刃而解。
张亚忠建议,从关心受伤者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考虑,应在全国范围内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宋健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