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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雄:着力解决中介组织不中立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段雄说,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它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成立并运行,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在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功能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服务纽带作用,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发展势头非常迅猛。但在新形势下,各类中介机构在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监督管理及其发展的外部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段雄分析了中介机构运营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中介机构不中立。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不彻底,行政色彩浓厚。1999年和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通知,部署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实行脱钩改制。经过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一些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原主管部门基本脱离了关系,但其他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很不彻底,有的在形式上完成了脱钩,但在人员、财务、业务上并没有真正从主管部门剥离出来。许多中介机构至今还承担着一部分本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导致竞争无序。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借助其权力,指定某些市场中介服务只能由其认可的中介机构来提供,或者只允许本行业的中介机构提供,造成了市场封锁和垄断,排斥并压制了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这样就使得同一行业的中介机构处于不平等竞争之中,一些中介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非正当手段,或许以“回扣”,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曲意迎合委托方意愿,放弃公平公正原则,为委托方提供虚假报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诱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二是中介行为不规范。执业活动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中介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带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进取的动力,职业道德不高,业务技能不强,服务态度不好,执业质量不高。迎合委托方要求,为委托方出具虚假评估、验资报告,有的高资低评、低资高评,有的不评估也随意出具验资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与执法部门勾结,肆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中介机构为了眼前利益,与执法人员相勾结,违规违法执业,合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收费不规范。自立项目乱收费。一些中介机构的收费名目繁多,手续费、服务费、代理费、介绍费等等,多数没有依据或未经立项审批。有的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票据使用不规范。有的中介机构在收费时图省事,将几个项目合并成一个项目开票;有的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定额票据,既无收费项目,又无收费标准,使得服务对象缴费不明不白;有的甚至打白条或者干脆不开票。三是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缺位。首先是中介机构监管制度的法律层次不高。我国虽然对部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法律,但极其有限。对大多数中介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等来进行,这种情况在交易、代理、评估、咨询等业务领域尤为明显。其次是无法可依。国家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在许多重要领域仍然属于空白,如劳动力中介无相应法规,导致劳动力中介市场运行混乱无序。有些行业对中介机构虽然立了法,但因不能及时制定实施细则,使法律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再次是政府监管不力。一种情况是中介机构以无主管企业自居,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政府监管。其次是体制性摩擦导致管理上空档。往往是登记审批机关依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赖登记审批机关。此外利益驱动导致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软弱、由于与中介机构在经济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就会影响本部门的既得利益,因而这些部门对于中介机构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对于一些与中央及省的垂直管理部门还未彻底脱钩的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看得到但管不了。中介机构自律乏力。从行业协会监管方面看,目前许多中介行业内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自律机制。多数行业协会的法律形式是社会团体,但实际生活中,许多行业协会依附于行政机关,会长由行政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由机关委派。行业协会有名无实,内部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看,由于法制不健全,尚未形成良性的竞争市场,一些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为了小团体利益,在诚信执业、纪律约束方面无章可循。有的即使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那也是束之高阁,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

段雄就此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健全法规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逐步制定系统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将中介机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改变当前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一是要加快制定关于中介机构的组织法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界定、管理体制、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资格认定和资质评定、自律机制、法律责任等等,明确各类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功能以及资格确认的法律程序。二是要加快制定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规范和行业规则。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中介合同、中介范围核定、成本核算、利益分配、纠纷仲裁和破产管理办法等。加强对中介机构运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管理,促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执业。同时在法规体系的构建中要注意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只有这样才能为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快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中介服务质量的提高。第二,强化政府监管。从机构改革入手,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一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中介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首先要使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独立的社会法人,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行列中走出来。对于一些隶属于行政机关、以中介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应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将这些单位及相关人员从政府体系中分离出去,推向市场,实行独立运营。二是着力整顿明脱暗不脱的问题。要做到“四脱钩”,即人员脱钩、财务脱钩、业务脱钩、办公地点分离。对于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不力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三是成立专职监管机构。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之前,可成立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统一协调各种监管力量,自上而下开展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应包括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资质验审、收费行为、服务质量等。第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协会工作人员应从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人员中选聘,协会的领导班子应由行业中德高望重的专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行业自律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全行业中介机构共同签订行业公约,坚决抵制和制止行业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行业执业环境;建立中介服务责任制、中介行为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采取谈话提醒措施,以帮助教育为主,督促及时整改;建立行风监督员制,要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或知名人士担任中介机构的行风监督员,对执业行为进行行风监督,从而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四,加强诚信建设。通过舆论监督强化监管。可采用相对集中投票评议或定向发放评议表的方式,让涉及中介服务的社会各界,包括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对中介机构诚信从业、守法经营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无记名问卷式定性评价,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加大惩处力度。对多次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职业道德,经教育却不思悔改的,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解决好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上,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谁来管”的问题。目前中介组织的发牌工作是工商局负责的,但经营问题涉及到许多部门,条块分割,各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只是管一部分,好管的有人管,不好管的没人管,出现了一些管理的灰色地带,监管不到的责任也无法分清,对中介组织的诚信监督、管理不到位。解决好中介组织知识、人才等方面“营养不良”的问题。只有当一个人的能力与其做出的承诺相匹配时,才有资格谈诚信。中介组织主要依靠执业人员的知识、经验、判断力为社会提供服务,其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执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丰富的经验、较强的判断力,为此,世界各国都把诸如注册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看做是高智商、高水平的人,对其执业资格规定了较高的标准。由于我国的一些中介组织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运用行政命令催生出来的,门槛不高,虽然有的中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于1991年开始实行国家考试制度,但考试的条件较低;律师现在才规定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有资格考试。但目前正在执业的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前考核入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成为了行业的主流,他们的知识水平与市场的要求、执业的标准都有一定的差距,所以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诚信,必须提高这一部分人的知识水平,使他们的能力与其从事的行业要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