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性质理应与公办学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民办学校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政协委员曾华提出,这样的定性直接导致政府在政策执行上难以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云南省委主委曾华说,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在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上,作为“非企业”的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民办学校的教师退休后养老金只能领到公办教师的一半,严重损坏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原则的公平体现。在税收问题上,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民办学校始终享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税收成为民办学校无法摆脱的心头之痛。如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要交营业税,而且还要交纳17%的企业所得税。许多地方很多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按33%的企业所得税征缴。在土地使用上,民办学校不能享受政府划拨用地。在政府扶持上,由于在实践中把民办学校作为企业来对待,因此,就难以把民办学校纳入公共财政扶持范围,即使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难以享受国家的相关免补政策。
曾华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建议尽快制定明确民办学校“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法规政策,落实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良好政策环境。(谢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