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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龙:建议修改居委会组织法 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常委、毫州市委主委徐景龙近日接受采访时建议,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徐景龙认为,居委会组织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完善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徐景龙说,居委会组织法至今已实施20年,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化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按原来规定居委会管理是以户籍为基础的,无疑会把许多外来人员拒之门外。应当改为以居住地为基础,以便把外来人员的选举权等权益通过基层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其次,居委会作为政府公共事务的基层落实者,承担了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目前居委会经费来源比较单一,除了政府拨款外,自身经营能力与筹款能力比较薄弱。国外的经验是在政府拨款的基础上,成立社区发展基金会、互助基金会,由社区居民、企业捐款解决社区财政不足的问题,我国应该借鉴这些经验。

徐景龙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明确居委会的性质。居委会应该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明确居委会设立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经居民会议讨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还应当明确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程序和罢免程序。

徐景龙建议,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如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法撤换、罢免和补选;居委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社区办理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方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案等。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社区重要事务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救灾救济款物、损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社区房屋出租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以及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