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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大会关于完善女性高科技人才退休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女性高科技人才退休执行以下三种政策:一是1978国务院关于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老弱病残干部可在55岁退休。二是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的退休年龄,该文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但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具有副高级职称专家不得超过65岁,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得超过70岁。三是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该文件规定女性专家可到60岁退休。

政策规定的不统一、不科学,造成政策执行中的混乱,并使政策失去约束力,同时也导致妇女权益受侵犯、女性高层次人才浪费和女性科技人才锐减等后果。

一、各取所需,执行混乱。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由于就业压力、职级压力等因素所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在专家退休问题上的混乱,形成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急于让女性腾出位置的部门,在“78文件”中寻找依据,于是就找到了女性55岁退休的标准,而“78文”件是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规定,女性在不知不觉中享受伤残待遇,55岁以上女专家等同于伤残干部。另一种是希望保持并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单位和部门,则执行“83文件”即65、70岁退休。还有一种比较中庸的地区和部门,执行“90文件”即60岁退休。总之,在女性退休问题上各地区、各部门政策执行非常混乱。

二、政策不完善、不科学以及对政策的曲解。从文件的名称就可以看出。享受“83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对象是文教科卫领域,对文教科卫等专家应该执行专属于他们的文件。而“78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是针对伤残干部的文件用,显然不适用于文教科卫专家。“90文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是“83文件”的补充条款,然而“90文件”改变了专家的界定,将女性专家不分正副职称,统统拿出来,确定一刀切的60岁退休年龄,这个标准又不符合“83文件”精神 。

三、以照顾的名义侵犯妇女权益。让女性提前退休的理由:一是让女性早退休是照顾女性身体;二是为女大学生、女博士生让出位置,解决就业,减少就业性别歧视;三是有不少女性愿意早退休。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目前我国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表明男性进入老年期的年龄早于女性,不存在照顾女性身体的问题。让女性专家早退休从而解决女性大学生就业困难也显然说不通。目前我国女性专家的比例偏低,像北京、上海女性高科技人才比例较高的大城市,正高级专家只占到32%左右,如果考虑就业,应该让男性早退休才更能解决问题,因为他们占的比例更高。第三点条理由更不成立,愿意早一点儿退休的人与性别无太大关系,男女性别人群都有,因人而异。再说,“愿意”意味着“自愿”,既然是自愿,就应实行男女平等的“自愿提前退休政策”,不应单独强制女性提前退休。综上所述,所有这些不成理由的理由,在照顾、体谅、理解的名义下,实际是侵犯了女性权益,也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相违背。

四、造成女性高级人才浪费。50岁左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50岁左右的科研人员以及教学人员,正是科研、教学的黄金时期。但由于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年,女性专家发挥作用的机会远远低于男性。以社会科学领域为例,重大课题、长项课题约需3-4年,甚至更长时间完成,而55岁的退休政策导致女性在52岁时就不太容易拿到重大课题。同样,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女性,超过50岁就不再获得提拔。某些高校规定,女教授在53岁不允许招收博士生。男性与女性人才的教育成本是一样的,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教书育人、行政管理都需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50岁左右正处于专业能力炉火纯青的状态,这个时候却由于显失公平的退休政策,强行让女性退出职场,而这些政策规定与智力、能力、学历、职称以及身体状况等没有任何关系,却只与性别有关!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再加上女性在生育期的时间耗费等,女性的职业生涯要比男性少10个年头,这对女性高级人才建设是极其不利的,极大的限制了女性人才的发展,同时更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重大浪费。

五、造成女性高级专家队伍锐减。以北京市为例:根据2009—2010学年度北京市教育事业统计资料显示,北京市属普通高校22所,专任教师13602人,其中女性7879人,占58%;男性5723人,占42%。具有副高级职称5166人,女性2926人,占57%;男性2240,占43%。具有正高级职称1743人,女性575人,占32%;男性1169人,占68%。可以明显看出,到正高级职称的女性人数锐减,女性早退休5年是其主要原因。2003年陈文新院士在接受采访时说:“女院士少,这也不奇怪,因为院士年龄都比较大。”早退休5年,也使女性科学家成为院士的概率进一步降低。

六、加剧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由于女性提前退休,大大降低了女性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而加强了对女性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就业歧视,这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审慎录用女性。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时废除国发[1978]104号等涉及国家各类人员退休的原有文件。首先,国发[1978]104号文件针对的对象、问题,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1942年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所剩不多;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的人,多数已经是耄耋之年,不少人已经作古。“78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妥善安置文革中因受迫害而致伤残的老干部,逐步废除干部终身制,实现干部队伍年轻化的问题,已经得以解决。其次,国发[1978]104号文件为暂行办法,国发[1983]141号文件为暂行规定,说明了此两个文件的具有历史背景和时代背景的特性,是暂时执行并具有暂时特性的,30年过去了,此类文件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暂行期应该结束,特别是由于此类文件所规定的政策的不一致性已经给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带来了诸多弊病。建议此类政策性文件应该适时予以废除。

二、依法重新制定国家关于各类人员包括高级专家、高级专业人才退休的相关规定文件。依法出台新的国家文件,以促进统一行政。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两个文件:即劳人老[1987]2号文件和组通字[1992]22号文件,在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方面明显不一致。国发[1983]141号与人退发[1990]5号文件在专家退休年龄上,也有明显的不一致。为了改变政策执行时,因标准不一引起的混乱,建议国家重新制定新的人员退休的法规或文件,特别是对高级专家、高级专业人才退休应有统一的规定,纠正以往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出台新的政策。在统筹考虑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平等权利、人均预期寿命、社保的压力、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事实、人才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规定男女统一的退休年龄。同时,兼顾弹性原则和个人意愿,允许当事人自己做出去留选择,在“应当退休”和“可以退休”政策空间内尊重个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