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是公民投资理财的重要选择。2001-2011年上证指数10年涨幅为零。去年沪深股市分别以21%和28%跌幅领跌全球股市,5000万股民亏损面达87%,人均亏损4万元,机构投资亏损超过4000亿元。股市的资源配置和投融资等功能逐渐丧失。股市危机激发了民怨,政府救市举措若不到位,则可能恶化为民生问题、经济危机或社会灾难。现证监会主席建议将2万亿社保资金结余、2.1万亿住房公积金和财政盈余委托机构投资于股市,虽能暂时缓解危机,却有风险。在股票市场流通规模不断扩大,估值体系发生变化的形势下,只有通过改革克服制度缺陷,才能从根本上推进股市的健康发展。
一、强制实行现金分红,吸引股民长期投资。持续的现金分红既是股民持续投资的动力,也是上市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但A股市场20年来给股民现金分红的总额只占融资总额的17%,低于股民的交易成本,股民只能靠二级市场股票的价格波动来获利。建议修改有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回报和现金分红计划,把上市公司的融资再融资规模、资产重组计划、经营者薪酬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与现金分红规定紧密挂钩,强制上市公司履行分红义务。分别研究不同行业性质、所有制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的评估,通过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分红。同时进一步推进完善如融资再融资制度、投资者准入、税收制度等相关制度,从根源上推进企业分红,吸引中长期资金进入股市。
二、实施严厉退市制度,优化股市资源配置。退市制度能优化股市资源配置、防范股市风险。例如纳斯达克股市在三年间减少13.08%的上市公司数,同时培育了很多世界级企业。我国股市21年间退市公司仅占上市总数的1.82%。一些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破坏了股市功能。建议深化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退市条件、退市后去向、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制定严厉的退市法规,增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快研究主板退市制度,杜绝借壳上市行为。
三、从严约束高管辞职,阻止上市套现行为。2011年A股市场辞离职高管达1264位,较上年同期增长68%。高管辞职套现暴富阻碍了股市稳步发展,激起了股民的愤慨。建议在相关法规中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0%,或设定股权限售期分批解锁;公司高管在任上抛售股票须在2个月前披露相关信息;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三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一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高额资本利得税;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申请IPO时高管必须做出任职期承诺。
四、强化证券民事赔偿,保护股民利益。我国股市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虚构利润、股市黑嘴、虚假陈述和重组等欺诈行为不断,严重损害了股民利益。2002年高法的有关通知存在实质性缺陷。建议在《证券法》中规定对因欺诈行为造成股民损失必须合理赔偿,明确证券民事赔偿中的损失计算方法,同时制定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实施细则,指导司法实践。可以考虑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同时进一步研究保荐人赔偿、集体诉讼、举证倒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五、改革股市审批制度,扼制股市腐败行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PE)腐败使股市成为权贵寻租的理想场所,例如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均有人卷入PE腐败案。一些投资掮客通过行贿等手段提前从内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并高价卖给投资者。一些上市公司高价收买基金经理、媒体和专家为其吹嘘,制造股市泡沫。建议将上市审批或核准制度改为备案制,对劣质或欺诈上市公司实行严厉的退市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建议加快证监会职能从“管制”向真正“监管”的转变,以加大对股市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
六、发展有限合伙企业,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少劣质企业突破层层审批欺诈上市,圈走巨资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议大力发展有限合伙上市公司,其中股民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管理,一般出资总额的99%而得80%收益,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运行,通常出资1%而得20%收益,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要通过监管层备案就可直接上市,在融资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有潜力强的优质公司才有胆量上市。
只要深化制度改革,股市定能促进经济与民生的良性互动,并成为实现中央决策,增加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