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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科学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政策的几点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云南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云南省委主委曾华,九三学社社员、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李唯说,“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政策。五年来,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排污总量得到一定控制,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以上表明,实施此项政策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待解决的问题:

一、排污总量的分配原则需要更科学化。

首先,现行的总量分配原则是以某年为基数分配排污总量指标,适当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减削比例上略有调整。但没有充分论证该基数是否合理,更没有重点根据环境质量与环境容量来分配总量。实际情况是有些地方不是环境质量不达标而是为了完成“总量目标任务”而花巨资去削减。其次,总量分配原则是依据某年的排污数据作为基础,而排污数据则来自于环境统计数据,填报环境统计数据基础是企业环境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的计算依据是监测或根据排污系数核算。2005年前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较少,由于监测能力有限,监测频率及选择时间代表性不足以支撑报出的排污数据真实性。此外,排污系数核算问题也较多,所规定的排污系数代表性和合理性就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煤的含硫量因煤来源不同差别很大,波动范围大,取低值与高值差别几倍。

二、总量控制没有严格按法律要求的范围实施

目前排污配额限制实施一刀切,遏制了西部很多地区和很多产业的发展,很多项目不是因为环境容量问题而是因为没有配额指标上不了,西部出现部分县区矿产资源和水电资源都丰富,环境容量充余,就因为没有排放总量指标而上不了项目的现象。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十一五”仅分配到200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规模小的企业受产业政策限制上不了,规模大的企业200吨二氧化硫还不够一个企业的排放总量。

三、部分地区主要污染物尚未得到控制

全国各地资源条件及产业类型差异较大,经济发展程度差别更大,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类型等也有差异,造成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污染物不一样。全国一刀切,统一进行同一种或两种污染物总量减排是不科学的。

为此,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未达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或区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而不是全国所有区域都实施总量控制,至少对于西部地区环境质量未超标的,环境容量充足的区域不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二、“十二五”期间重点考核环境质量。排污总量控制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监管环境质量远比研究分配、削减、验收、核定排污削减量等应该要容易操作,效果更明显,应将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内容。

三、科学筛选控制总量的污染物类型。影响绝大多数城市空气质量的可吸入颗粒物应作为“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治理难度相对小,很多通过城市管理等措施都可以起一定作用。氮氧化物主要针对交通车辆多的大中城市实施及大型排氮氧化物且治理技术成熟的企业,西部地区暂不实施。

四、完善排污总量分配的原则

排污总量分配首要原则是环境质量即环境容量,国家分配到各省时提出相应的分配原则,对环境质量超标的没有环境容量的城市及环境容量富裕的城市区别对待。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需求,应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多留给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留一些发展空间。

五、“十二五”总量分配不应该以2005年或2010年或污染源普查数据为排放总量基数,对需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城市进行容量测算,作为基础重要依据。

六、碳减排任务指标分配时应虑碳汇储量因素。建议可采用《京都协议》原则,从全国碳汇计算后,经济发达、减排任务重的省份可通过向碳汇量富裕的省份购碳减排量,从而使植树造林、养林、护林者获得经济补偿;

七、西电东送及云电送越的输电总量应折算相应的排放指标增加给相关省市。

八、西部地区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时总量指标应同时转移或国家另行解决。国家重大项目的排污总量不应该计入当地分配排污总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