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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训练:尽快出台我国湿地保护开发相关法律


“在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海洋在我国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保护,而针对湿地保护国家级法律尚未出台。湿地管理法制化建设不完善,是导致湿地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副校长王训练在递交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一份提案中呼吁,尽快建立我国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相关法律。

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贾庆林主席在《切实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重大工程》重要文章中深刻阐明了湿地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强大的生态功能。”王训练介绍,其中湿地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被喻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湿地的碳汇功能、蓄水功能及其他生态功能都非常重要。据联合国环境署权威研究数据显示,1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是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7倍,是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

我国湿地面积近6亿亩,约占全球湿地面积的7%,居世界第四位,居亚洲第一位,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湿地资源目前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我国湿地资源数量日益减少,已经严重影响到一些珍贵动物的栖息、生存和繁殖,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王训练说。

至今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别的关于湿地保护、利用及管理的法律。保护湿地的一些规定多零散地见于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零散的法律规定对湿地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无法满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湿地管理权归属也不完全明确,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限不清等弊端,出现了或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推延扯皮、谁也不管等现象,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王训练对此感到忧虑。

现阶段我国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主要是依靠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实现的,依据的主要是各个自然保护区自己的规定,即各个自然保护区都有自己的管理条例。由于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标准不一、方法各异、手段有限,执法效果不理想,对湿地的保护效果有限。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湿地资源,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议尽快制定我国湿地开发利用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法保护湿地。”王训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