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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培恩副主席:制约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 保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0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基础不断夯实、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高、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尤其近两年来,在高薪与“巨额套现”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有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纷纷主动辞职套现,激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据官方媒体报道,2006年辞职的某上市公司两位高管在2007年分别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该公司股份,套现金额分别达到1933万元和109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也在2007年4月辞职,他以“高管股份”形式锁定的市值上亿元的565万股股份自2007年11月自动解锁,获得上市流通权。又如,2006年8月另一个上市公司的第四大股东辞职半年后即通过连续两次减持该公司股份,套取现金9000万元,直至2007年9月手中还持有公司358万股流通股。该公司第二大股东紧接着也在2006年12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其持有的1556万股股份中有795万股在2007年9月获得上市流通权。在2007年12月24日至27日的四天之中,有17家公司的36位高管或其配偶及重要亲属抛售535万股股票,按照抛售均价计算的金额高达约1.86亿元。其中好几位高管在这4天中的抛售金额累计分别都达到数百或数千万元。统计显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5日,3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及亲属大量减持自家公司股票,共计变现近6亿元。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冯培恩认为,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甚至董事长宁愿弃“官”也要把自己手中的大量股票抛售套现,客观上就是在向公众表明他们对公司的未来已失去信心,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上升空间已经不大,或者已超过公司潜在的价值,这显然会动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第二,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内部人”拥有较为完全的内部信息,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弱势。公司高管为了在辞职后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可能操纵信息生成,甚至封锁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三,推出中小板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我国一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高管们在费九牛二虎之力,甚至不择手段推动公司上市,并筹集到大量资本后,反而通过辞职实现巨额套现,使上市融资在某种程度上沦为赤裸裸的圈钱行为,与设立中小板的目标背道而驰,必然会损害中小板股市的健康发展。第四,2008年不仅股改解禁大幅增加,而且首发、定向增发等融资带来的限售股解禁也不可忽视。在市场压力已经非常大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选择,会直接加大限售股的套现压力,必然会影响股市的稳定发展。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行为并不违法。他们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打擦边球,通过辞职套现的手段在一夜之间暴富,使中小板事实上成了他们的圈钱机。鉴于群体性的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行为无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还是对广大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都有极大的危害,政府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通过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制约这类行为的蔓延。

冯培恩就此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进一步制约高管辞职套现的额度和时机。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据此,一旦他们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使得公司法的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将该文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并在抛售股票的2个月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据此,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该条款的限制即失去效力。因此建议将该条文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这样可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成本,进而加大对其恶意抛售行为的制约。第二,进一步制约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社会对他们的需求量很大。因此某些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可能会摇身一变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在法规上也没有禁止其重回本公司就职。为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5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3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制约他们在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增大他们采取辞职套现行为的风险。第三,通过制定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我国目前的股票二级市场而言,向普通投资者征收资本利得税,确实不具备基本条件。因为普通投资者频繁进出于市场,要准确计算他们每一次证券交易的盈利具有较大的技术性难度;况且普通投资者的很多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亏损的,一有盈利就被征税,缺乏社会道义的支持。但上市公司高管从持有股票到抛售,通常不存在频繁的买卖行为,计算他们证券交易的盈利不存在技术性困难。况且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股票套现通常会获得巨大盈利,因此通过制定法规对他们征税既合理合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