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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民事诉讼中自诉与抗诉案件的审查时限不宜差别过大


近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丛斌认为,法院对民事诉讼中自诉与抗诉案件的审查时限不宜差别过大。
丛斌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条对于公民提请的再审申请,法院是3个月内审查,而第188条规定检察院的抗诉是在30日内裁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上,公民和检察机关差得太大,在实践中,有些老百姓提起的再审案件拖的时间很长,这次限定在三个月已有了很大进步。一个案子拖久以后,一家子人,甚至亲戚朋友都不安生。10年前我做过一个调查,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判错,造成与这个家庭有关联的30人对社会的不满,所以不能小看司法公正的社会效应问题。在程序规定上要显示出公平性,程序规定的公平性差得不能很大,建议这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审查、裁定,三个月内起码要做出裁定,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三个月内才开始审查,什么时候作出裁定,没有时间限定,因此建议在三个月内审查后面加上裁定二字,这样就有限定性了,到底是立案还是不立案给老百姓一个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