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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定钰:建议制定新版饮用水标准的配套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中科院院士、南京大学物理学系教授邢定钰说,今年7月1日,国家将强制实行早在2007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指标将由35项增加到106项,其中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很多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新版的引用水标准已经与国际上饮用水标准指标接轨,从标准本身制定的角度来讲适应了当前社会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然而,另一方面,从相关数据表明,目前国内仅少数供水厂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工艺,98%的供水厂仍然使用传统的处水工艺,普遍缺乏升级维护的工艺和设施,生产工艺、管理、维护都急需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新饮用水标准中缺乏实质性的惩戒、处罚机制措施。如此,新标准即使强制性实施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从2007年至今,地方政府和水厂在水工艺处理改善方面鲜有进展就是很好的例证。

为此,笔者建议,要尽快在7月1日国家强制实施新版引用水标准前,通过修改现有的《城市供水条例》中的罚则部分,或者专门出台违反规定的配套机制:

1、明确各方责任。建议形成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水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负各自的监管责任、自来水厂负具体责任的一盘局责任体系。严格将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实施严厉的一票否决机制。明确水务部门在供水水源管理、工程建设、供水设施升级等应尽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明确卫生监督部门在应对突发性供水事件、做好水质检测设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自来水供水者确保水质达标、生产工艺改造、供水水源采取合理等方面的责任。

2、细化惩罚措施。重点对供水者水质监测结果不达标的,根据造成的后果情节严重程度,出台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如实施一定数量罚款、限期整改、永久性退出供水领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处罚的条件和范围。重点对未尽到相应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供水事件中应承担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借鉴在不少领域开展的“黑名单”制度,实施供水领域的“黑名单”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或存在供水水质隐患的供水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对上“黑名单”的供水企业,可以采取永久性推出供水领域等措施。

3、实施第三方监测机制。由地方政府从社会上公开引进独立于地方水厂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