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建议


尽管2009年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只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但所有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预期要实现的目标将在今年墨西哥气候变化会议上继续进行。气候变化问题将贯穿今后世界政治、外交始终,其对全球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产生的深刻影响也将远远超过此次金融危机。一些发达国家已将气候变化问题,作为钳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外交工具和继续控制世界经济命脉的技术手段。同时,温室气体减排催生的低碳经济,以提高能效、发展清洁能源为核心,已成为全球经济新发展模式的共识。

我国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国,气候变化问题可能很快成为制约中国发展的最大国际约束。发展低碳经济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将是我国今后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前不久,国务院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宏伟目标。为实现该目标,我们认为,以提高能效、发展清洁能源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机制为关键,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低碳发展,应该是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战略取向。同时,低碳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缓解发展中的资源环境约束,有利于抢占以低碳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竞争制高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一是组织有关方面力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低碳发展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战略部署的关系,明确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的核心要求、实现方式和战略目标。二是将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在列入“十二五”规划的同时考虑更长远规划,重新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整合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战略部署。

二、尽快启动低碳发展的相关基础性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制订科学的低碳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开放、透明、负责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必须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建议:一是把低碳发展与节能减排等有关战略部署结合起来,尽快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监测指标。二是迅速普及碳排放测算技术,着手摸清区域、行业的排放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普查、统计、监测管理体系,做到心中有数,为逐步将其作为控制指标奠定基础。三是根据国情和发展预期,结合未来气候变化会谈的可能结果,进行多情景的分析,重新审视或调整我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些约束性指标,如节能减排目标等,或调整表述方式,如采用单位GDP碳排放约束性指标等。四是尽快开展地方碳排放指标核定工作,逐步构建碳排放交易机制,择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和碳排放问责制。

三、实施若干低碳发展的重大行动计划。低碳发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根据经济学的增长极理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宜结合国情,抓住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一些比较效益高、量大面广、见效快的重大行动计划,把能做的事先做好,以带动全局。为此建议:一是重点实施能源结构调整、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绿色建筑、公共交通、农村沼气化和陆地生态碳循环等重大行动计划。二是强化区域限批等行政手段,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上马,避免高碳排放锁定。三是政府采购带头向低碳排放产品倾斜,限制高碳排放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四是在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建立若干低碳发展试验区,探索低碳发展经验。五是开展将外汇储备转化为低碳技术、装备、人才投入的战略可行性研究,并择机实施。

四、大力增强低碳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低碳发展的核心是增强低碳技术支撑能力。为此建议:一是从众多的低碳技术中,选择符合国情和发展需求的关键、共性技术,尽快制定低碳技术重点发展战略规划,列入“十二五”科技发展计划及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计划。二是巨额投入比较效益高、占据技术制高点的前沿低碳技术研发。三是重点加强农业、水资源、能源等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和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科技支撑能力。四是出台企业低碳技术研发与推广的投入抵税等激励政策,鼓励低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五是针对一些量大面广的碳减排技术,加快相关方法学研究,争取更多的国际碳交易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合作。六是开展包括碳捕捉封存以及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

五、创新低碳发展机制。瑞典的经验值得借鉴,通过对化石能源课以重税,引导企业主动降低能耗和寻找低成本的新能源,避免政府陷入补贴什么节能技术、补贴什么新能源、补多少、如何防止权力寻租等的困境。为此建议:一是权衡经济发展利弊,尽快调整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逐步达到利用价格杠杆来刺激经济活动转向提高能效、发展清洁能源的低碳发展道路。二是尽快整合完善已出台的能源、产业、金融、财政、税收及贸易等法律法规,制定清晰稳定的激励和约束政策,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三是重点修改完善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等法律,为低碳经济立法做准备。四是逐步建立行业、重要产品、服务的碳排放限额标准,配套出台相关约束与激励措施,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五是采取垃圾按量收费,住房按人均面积、汽车按排量大小累进征税等措施,引导公众消费方式转变。

六、健全低碳发展体制。在低碳发展起步阶段,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此建议:一是将国家能源局升格成立能源部,整合相关工作,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能源及低碳发展相关事务。二是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普及低碳发展知识。三是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政策法规制定的公众参与,让公众全面了解低碳发展的概念、内容及责任,增加全社会对低碳发展的认同和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