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中科院院士、南京大学教授邢定钰说,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企业退城进园和产业转移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企业搬迁,腾出土地派上其他用场,可以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有一种严重的问题却被忽视了,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有可能成为城市生存和发展不可补救的隐患。这个隐患就是被长期污染的城市土地(也称棕地或者毒地,下称棕地)。棕地在开发利用之前,没能得到有效的治理修复,污染物长期缓慢释放,势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居住和工作在这一环境中的人民群众将会造成了严重的生理伤害,这种先例国内、外都有前车之鉴。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远离棕地已经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棕地上的建设项目将逐渐被公众抛弃,客观上也会给开发商和政府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棕地治理费用大、流程繁、问题多,目前又无法可依,由此,造成了我国大量城市棕地无法及时有效地得以修复治理,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棕地治理修复法律法规,出台棕地修复标准,确保棕地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快棕地修复立法进程,确保棕地修复有法可依。针对我国城市发展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环保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调研,尽快启动棕地修复治理的立法程序,力争在2-3年时间内完成棕地治理修复立法工作,规范棕地治理修复工作,确保棕地治理修复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明确棕地修复的责任部门。建议中央明确各级环保部门为棕地修复的责任部门,落实棕地修复治理目标任务,将棕地灾害列入环保部门长期的责任追究范围。
三、明确界定棕地的性质、范围,凡是符合棕地性质、列入棕地范围的城市土地,都必须要及时进行修复。工矿企业的广场、车间、仓库、实验室、检验场所、高校和研究院所实验室等可能接触到污染物的地方都应当列入棕地范围,这类土地长期闲置,或者用途的,都必须要进行土地修复治理。
四、要把棕地修复治理技术报告列入环评报告的核心内容,作为环评报告的重点章节,棕地修复治理报告作为环评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棕地修复治理报告出具人,必须要在技术上保证土地安全与报告阐述内容一致,因为报告不实误导公众,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棕地修复治理报告的项目,环评将不予通过。
五、明确棕地修复治理修复的经费来源。棕地修复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必须要明确棕地修复治理的经费来源,才能保证棕地修复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应当按照“谁污染、谁修复治理;谁收益,谁修复治理”的原则,将棕地修复治理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范围,在土地交易之前,就明确棕地修复治理费用总额和支付方式,确保棕地治理修复经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