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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张亚忠说,2009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同时,还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因此,审计机关应感到责任重大,必须从两手抓起,一方面完善机制,健全各项法规制度,规范审计监督的内容;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监督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机制和联合办案查处案件机制,从源头上强化监管。

一、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前期审计不落实。项目前期是指从酝酿决定到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阶段。但由于《审计法》及地方相关法规,没有对项目前期准备作出必须经过审计才能开工的规定,致使一些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根本未按相应程序办事,盲目上马,造成项目决策走过场、流于形式;有的尽管在开工前按照程序提供了项目建议书,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但都是为了应付工程竣工验收和最后的决算审计。

(二)项目组织管理审计走过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环节多、要求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在目前很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中,大都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的“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进行管理。这些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必然会在项目决策、预(概)算审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既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又没办法有效节约财政经费。一旦发生问题既难查清,又难以落实责任追究制,特别是一些久拖不决的“胡子工程”,待工程决算审计时,“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早已人走楼空,很难查清事实真象。

(三)项目监管法规设定的审计监督过于笼统。目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方面,《审计法》第22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而近年来出台的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方面的相关规定,仅是对上述法规的简单重复,有的只字未提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监督重复交叉现象经常发生。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规定,监察部负责项目责任追究和执法检查;发改委负责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审计署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复监督的现象十分普遍。如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立项、可行性调研报告等有关文件,而审计机关在进行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外,仅多了一项对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的审计。再如项目竣工决算中,建设单位既要将竣工决算先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还要再报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从形式上看比较严谨,但从实际监督内容上看,两家所需的报送材料大致相同。这就造成了监督职能相互交叉,没有体现投资、建设、监督“三分离”的监督理念。

二、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首先应根据目前政府投资建设任务量巨大,而审计监督又相对滞后,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将隶属于财政部门的财政评审中心与审计局合并,成立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各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其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大力推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一旦审计中发现问题,既便于挽回经济损失和责任追究,又能有效避免因临时“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各类问题发生。

(二)尽快制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目前,尽管《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审计署等六部委也曾于1996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还在2001年出台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但从实际情况看,上述法规制度,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内容已经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需要,且易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审计风险。目前,当务之急应以新《审计法》为基础,广泛借鉴近年来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内容和重点、法定程序,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

(三)明确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当年投资是否得到落实、项目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以及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等。审查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等。

3.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参加招标会、评标会,并负责招标项目标底的最终审查;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对高于审定标底价的定标,审计机关有权建议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4.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工程合同执行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是否规范、及时、有效。对单项工程超过合同价5%以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应报审计机关审核后方为有效。

5.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竣工验收,审查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审查“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

6.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鉴于目前审计署尚未出台效益审计方面的准则和指南,应依照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论证报告中的预期指标及国内、国际同行通用的相关数据资料,从以下方面进行效益审计分析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和合格率、投资项目收益率、就业率、公众满意度、脱贫情况等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对环境污染程度、废弃物的处理效果及项目的单位净产值综合能耗、单位投资占用耕地、单位产品生产耗水量等是否达到可控效果;超预(概)算及违规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披露和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