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各种应公开信息中,高校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收费信息公开程度最低。九三学社中央调研发现: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尚任重道远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是近年来我国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成就,意义重大。高校信息公开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承担着依法治校,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职能,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高校信息公开是我国公共信息公开的重要领域,高校作为现代社会的文明创造和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理应成为社会的表率。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投入大幅提高,即将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加快推进高校信息公开,从源头上加强监督、遏制腐败,提高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率,更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的紧迫任务。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9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高校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使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公开信息成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义务。 ——编者
今年两会,九三学社中央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九三学社中央认为,《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时间尚短以及认识和体制机制因素的制约影响,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仍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对于信息公开的认识有待提高。总的来看,《办法》发布后不予响应的高校极少,较常见的情况是,高校按照《办法》要求设立了相关机构,也制定了一些制度规范,但缺少实质性的举措和行动,使制度规范成为具文。有的学校缺少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无从开展。九三学社中央调查发现,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不少高校领导习惯于传统管理方式,缺少信息公开的主动意愿甚至怀有抵触情绪,认为公开会影响学校稳定,不愿意乃至害怕信息公开,这是制约当前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障碍。
其次,未按《办法》要求充分公开。教育部的检查发现,目前各直属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相对有限,达不到《办法》规定标准,不能满足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而在各种应公开信息中,高校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收费信息公开程度最低。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教育部进入“211工程”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的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此外,大约1/3的被观察高校没有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一些高校虽向教代会公开了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信息,但内容过于简单,有的还不够完整。
第三,信息公开渠道不畅,公开服务水平低。九三学社中央调研发现,一些高校据称已在校园网、校报校刊、年鉴、文件、会议或广播进行了重要信息公开,但事实上常常无法获得。相对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更为滞后。据中国政法大学的《报告》,很多学校无法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甚至有些学校提供的申请途径经实测不可用。《报告》还显示,86%高校拒绝提供信息申请者所需要的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到15%。
第四,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管途径。《办法》中规定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七条监督保障措施,这是《办法》的亮点和关键,但这也恰恰是贯彻落实《办法》最为薄弱的方面。调研发现,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以及举报、查处和处分等重要规定还基本上属于愿景,未能落实。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工作随着《办法》颁布已经迈出可贵的一步,但真正要把《办法》贯彻落实好仍然任重道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九三学社中央提出以下建议:
1.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教育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抓,不可放松。建议在深入调研、掌握实情的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总结全国高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并对这一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强力推动,宣传表彰先进,批评查处落后,使全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通过各种方式促使高校领导者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高校信息公开是法定的义务,是深化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必然选择和大势所趋,从而提高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督促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检查。今年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全面实行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报送。要着重针对财务信息公开问题,督促高校首先必须做到在教代会上翔实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开,使之处于教职工和社会监督之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细化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各高校应当针对《办法》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建立配套制度和具体细则,完善具体的操作过程。
3.加强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实施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老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委员会,定期对中央和地方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把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纳入各级教育督导团的主要任务,同时欢迎和鼓励第三方进行高校信息公开的调研和评估。对于有关高校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
4.保证人员配置和工作经费。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相关机构都应配置足够的专门工作人员,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专门的经常性经费支持,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
5.进一步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信息公开。着重于高校权力结构的调整,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加大高校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参与和决定学校事务方面的权责,从体制上真正确立高校师生员工的主体性地位,使之与推进信息公开相互促进,相互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