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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真:加快民间融资的制度建设 着力推进浙江民间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日前召开的浙江省政协会议十一届一次会议期间,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副主委叶真作了题为《加快民间融资的制度建设 着力推进浙江民间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大会发言,获得了与会同志的肯定。

叶真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迄今仍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据有关方面调查,我省8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在现行的金融制度框架下,正规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国有企业、发展成熟的民营企业,管理成本低,风险小,收益率高,缺乏向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动力。目前,我省中小微企业已经突破了80万家,每年融资需求量超过1万亿。现行的地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根本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省民间资本的存量增加迅速,已形成较具规模的民间资本市场,同时,我省因民间融资引发的民事纠纷、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也频频浮现,激起了一波波的社会震荡。如果没有前瞻性的防范措施对民间融资予以趋利避害,必然会增加我省经济运行风险与社会的安全稳定。

我们认为,游走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民间资本,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力量。加快我省民间借贷制度的创新突破,着力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的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战略选择。同时,加快民间借贷制度的创新突破,更是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使民间融资趋利避害的必要手段。

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不仅可以增加民间借贷的透明度,有助于地方政府及时地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与动向,有效减少和控制非法集资活动,为科学制定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为民间借贷双方日后纠纷的司法举证提供帮助,有助于控制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扼制高利贷倾向,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省政府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对每一笔民间借贷业务的借贷金额、借贷利率、借贷期限、资金投向、违约责任等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集资活动予以严惩打击。

二、加快制定《浙江省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要给予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具有同等待遇,使民间资本能够合法地、公开地、通畅地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我省应凭借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一部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单行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放贷人条例》历时五年仍处搁浅状态下,可学习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上限、税款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三、保障民间资本合法地进入金融服务业,为实体经济服务

尽快出台《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方法》(或制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组织机构、存款人的保护、贷款业务、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科技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区域性、行业性的小型金融机构,并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促进我省民间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规模庞大的小微企业资本需求、解决高利率问题,以及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正确选择。

四、科学构建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系统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放贷行为通常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非规范性,极易导致高利贷化的倾向,并引发民事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进而危及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着力构建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是构建民间融资动态监测的指标体系。由银监会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在科学调查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动态监测经验,提出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理论指标体系(包括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运用隶属度分析、相关分析和辨别力分析等实证方法,对理论指标体系进行多重的实证筛选,构建具有较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民间融资动态监测指标体系。

二是研发民间融资动态监测的风险指数。由银监会牵头组织专家学者,以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指标体系为基础,研发具有较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风险指数(包括区域风险指数和行业风险指数等)。

三是建立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信息采集网络。依托各级政府设立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信息采集网络。区(县、市)一级负责采集辖内民间借贷的信息,定期汇总上报浙江省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主要监管单位,建立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共享数据库,供社会公众和机构免费查询。

四是建立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信息披露系统。由民间借贷动态监测部门对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及时的统计分析与科学处理,定期撰写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信息和风险指数,及时对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区域风险和行业风险,为投资者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