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剧烈变动的时代,这是深刻变革的国度。
顺势而为,才能激流勇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修法”成为有序推进改革需要跨出的第一步。
九三学社中央日前举行“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实现同等保护”研讨会,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邵鸿、赖明与江平、郭道晖、高铭暄等法学泰斗,姜明安、刘仁文、王世洲……等20多名法学家,围绕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利浩关于“修订法律,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同等保护’”的建议展开交流研讨。
改革,需要法律护航
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这是科学的思想方法,也是提高执行力和操作力的“利器”。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世洲认为:“要注意到宪法问题,树立这样一个理念——依法改革、依法保护和依法促进。”
先修法再改革,这是与会者的共识。
即使是好东西,也要依法来。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江平提出,修改法律必须经过全民广泛讨论。
依法改革,彰显着法治的进步。
修宪,寻找法律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平衡点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根基,有定海神针之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已修改过4次。
江平说:“不能轻易修改,宪法的严肃性不能5年就变一次,它的严肃性终究还有个长期的稳定性。”
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不修改宪法,而中国为何修改宪法频率这么高呢?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给出了解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里不特别详细规定经济制度条文,但中国强调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以宪法里经济方面的内容比一般国家规定得细,以表明社会制度。但规定经济制度特别细会很难适应社会变迁。再加上中国经济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过程中,顺应改革,就只能不断修改宪法。
社会转型中,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刘仁文说:“目前,稳定性要服从社会需要性,因为一个宪法、一个法治、一个人权、一个私有财产的路线确实会带来一系列的解读和对整个政治经济发展的促进。”他认为,要辩证地看,如果将来社会发展比较成熟,转型期完成,那时候就更应强调法律的稳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姜明安说:“我们国家是渐进性改革,看准了问题就可以推,再过100或者50年,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就不修了。”
前几次修宪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条件成熟,必须改的,就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
江平说:“修宪必须是重大修改”。他认为,如果修改的仅仅是更准确一些,那么修宪的意义不大。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修宪要考虑根本性问题。“下一轮至少要考虑两个根本问题,一个是司法独立,第二是违宪审查。”
江平说:“过去人权入宪、法制入宪、市场经济入宪、私有权利保护入宪,都是增加了关键内容。”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陈利浩建议去掉“神圣”二字。这一修改建议得到大部分与会者认同。然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翔提出不同意见,其依据仍是修宪要考虑重大性问题。“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理念性修改,有些变动可能会徒生烦恼,比如‘神圣’这两个字,改不改这两个字,平等保护这个理念在社会上已经建立起了,你要动这两个字,引起的社会纷扰可能非常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认为,不能为修宪而修宪,应该考虑通过修宪,能够在实践中获得真正的制度化肯定。
对于不同所有制财产实现平等保护,是不是非得通过修宪来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提供了另外的思路,他说:“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实施的时候存在问题,由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在市场经济中,不同所有制财产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平等,这是提议修宪的理由之一。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陈利浩认为公产、私产法律地位平等,都改为“不可侵犯”即可。郭道晖介绍:“在第三次修宪时,就已经提出要把“神圣”两个字去掉。”
法律用语要求严谨,一字一词均关涉相关主体的利益。使用“不可侵犯”还是“不受侵犯”?郭道晖倾向于使用“不得侵犯”,以示加强。
焦洪昌提出:“如果公共财产没有一个合法的依据,只强调私人的财产须是合法的,可能在平等保护里是个问题。”
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否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保护?莫纪宏抱有怀疑:“土地是国家的,公有制之外的其它非公有财产是附着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的,这就产生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依附关系。”
焦洪昌认为,要在宪法里出现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这个词比较难。“宪法说的是依法保护,平等保护的价值在法律里体现。”
法律只有保护具体财产关系才是有意义的。莫纪宏说:“抛开具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和财产占有者之间总体的对应状况,恐怕也不能完全为法制原则所保护。”
王世洲说,学术界讨论发现“平等”是一个复合概念,它可能是一种信念或者信条,可能是一种标准,可能是一种结果。如何谈平等?王世洲说:“它是很细致的,必须针对具体问题来谈。”
产权,法律保护与限制
硬币有两面。法律保护产权,但某些产权也须受到法律限制。资产阶级革命者喊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对封建王权肆意侵占个人财产的反抗与革命,其口号大于实质。其后,人们渐渐发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合法的所有权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如果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教意志,教条地去理解执行,则有些时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无法展开,社会不能运转。因此,为保障社会有序运行,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在某些具体的情形下,私人产权也要受到限制。
张翔认为,财产权不可能不受任何方式限制。他举例:“基于大城市人口膨胀情况,很多国家都对住房租赁进行制约,比如对房租、租赁合同解除的制约等,这是对承租人权利的保障。”
莫纪宏强调所有权要承担法律义务:“与其让不同所有制财产实现平等保护,还不如所有财产都承担同等的法律义务,这样可能更符合宪法学基本原则和要求。”
修刑,实现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
企业销售活动形式多样,有时货款回笼,暂时挪作它用。此事如果发生在非国企高管身上,顶多是违反财政纪律,或者流程不对;落在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国企高管头上,那叫挪用公款罪。
陈利浩认为“渎职罪”、“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签订合同被骗罪”等都是依“身份”而设的罪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陈利浩认为,按照现行刑法,国企职业经理人将面临巨大风险,这会造成国企招不到优秀人才。因此,原有的刑法条款需要修改。
赖明在调研中注意到这一问题:“职业经理人严格讲是没有属性的,你在民企做职业经理人跟在国企做职业经理人应该是没有差距的,但是在国企里承担的责任就大得多。”
陈利浩建议,应该把国企分两类,一类依靠垄断、专营过日子;一类完全投身市场竞争。前一类国企高管适用国家公职人员,应严格监管。后一类应与非国企高管同等对待。
刑法学界有“北高南马”之称。“北高”就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他认为,国企高管是由党委政府派出的,其责任是保护国有资产不要流失,同时还要保值增值。国企高管被认为是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点经由司法解释,已经讲清楚了。
对国企高管有一句话叫做“戴着镣铐跳舞”。如何激励他们大胆及时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陈利浩建议对刑法第165条至169条,按照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的标准进行修改,使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再以所有制区分,真正做到《决定》所要求的“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高铭暄认为,这些条文的主体和内容,都是国有企业应尽责任。
“国有企业高管坑国家分分钟的事情,未来对国有企业的高管,就是戴着枷锁游泳和跳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不认为应降低国企高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说:“现在针对国企工作人员这些罪恐怕是不能取消的。相反,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如果有这种行为,对企业本身来说是不能够容忍的,可能也需要根据情节轻重来入罪。”
高管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对公司资产的法律保护。让国企高管承担重大法律责任是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
在司法层面,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
“对于国有企业这么高等级的保护,你要把它拿下来,不是自乱阵脚吗?”王世洲反问。
为遵循法律平等,究竟是应该降低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还是提升对股份公司投资人产权的保护?换言之,是应该给国企高管松绑,还是应该为非国企高管安上摄像头,对其提升监管力度?
王世洲说:“提高对非公经济保护的法律水准,这样才能符合前面讲的依法保护和加强法治的总的战略方向。”在他看来,股份公司属于公共公司,公司高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提高到国企高管的等级。
“市场经济,法治是前提,而不仅仅是基础。”王世洲强调。
赖明认为,要从两个方面靠拢,国企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有一些入罪要减,另一方面,现在很多民营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侵犯出资人利益的也不在少数,所以要对其加强监管。“向这两方面揉一揉”他说。(张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