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京举行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中央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应邀列席会议并就会议审议修订的环保法等多项议案发表意见。
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阎建国建议,将第2款“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中的“连续五年以上”删除。因为从“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信誉良好,不收取费用不牟利”等三方面已经加以很大限制,如再加上“必须连续五年”,客观上不利于鼓励公益诉讼,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社会应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零容忍的思路不符。
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时,阎建国认为,应填补网络犯罪的刑法空白。他说,纵观世界各国关于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采用刑事手段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的规范已成为趋势。计算机网络犯罪给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法律体系以巨大冲击。尤其是近期利用网络非法集资案呈现数额非常大,平台非常多,受害人群越来越大的趋势,对我国刑事法律构成挑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盗取虚拟宝物、游戏账号,使用社交或木马工具入侵个人账户,把盗来的网络账户和虚拟财产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等。目前刑法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罪状存在空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状况极不相称。二是罪名存在空白。诸如,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技术手段,无权使用计算机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合法用户在规定的时间以外以及超越权限使用计算机系统,损害合法用户利益的窃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使得一些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三是一些罪名规定不合理。侵犯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计算机数据的行为不仅是侵犯计算机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可信性的行为,还可能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个人数据的隐私权,相对于侵犯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的计算机数据而言,前者的危害更大,行为的性质更加恶劣,应当属于一种形式责任更重的犯罪行为。从国外立法来看,都没有把侵犯传输中的计算机数据作为干扰计算机数据犯罪的犯罪行为,而是设立了非法拦截计算机数据的犯罪,专门规定侵犯电子通信传输中的计算机数据的行为,美国联邦刑法也有类似规定。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将存储、处理和传输放在一起规定不合理。四是刑罚力度不够。从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这是一类能够直接造成重大社会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犯罪。建议适当提高法定刑与增加刑罚种类,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进行修改,即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其他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领域如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利、航空、铁路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也应予以保护。还应增加盗窃网络服务罪、提供网络犯罪方法罪等相关罪刑。同时加快证据立法。网络犯罪的证据具有很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缺乏相应证据鉴别和技术鉴定,建议从立法上解决证据存在问题,建立国家法律技术支持机构,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子数据刑事法律证据制度、保存和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应制度。
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阎建国建议,增加预算听证会制度,让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专业人士共同听证,使预算更阳光透明,真正做到人民财政人民管。
在审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阎建国建议,一是大力宣传节能减排,设立“全国环保节能日”,让节能环保从我做起,深入人心。二是强化监督机制,解决好谁来监督和监督权限问题。三是依法加强节能减排,使节能减排工作在依法、依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穆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