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内蒙古呼格母亲在儿子坟前的声声恸哭,刺痛了多少国人的心;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亡者归来、真凶现身”事件,无不让人痛心,发人深省。一桩桩冤假错案,坑了当事人,如十八年前被错杀的呼格;害了制造者,如被控以“职务犯罪”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但受伤最深的却是国家的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当事人,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已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是不再搞“运动式执法”。在运动式执法下,“打击犯罪、维护秩序”成了至高无上的“政治任务”,侦诉审三个本应互相制约的环节变成司法流水线上的通衢,当事人的申辩成了“与人民为敌”的罪证。“呼格”式冤案,某种程度上就是“严打”这种运动式执法的必然产物。“运动”不止,冤案不绝!建议中央像宣布“再也不搞政治运动”那样宣布“再也不搞运动式执法!”
二是慎提“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很多活生生的案例表明,这一做法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刑事侦查中对所涉事实、证据的认定或排除,以及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证明程度,必须依据严格的要件和规律来判断。案件能不能侦破、多久能侦破,不可能由上级意志决定。但一说“必破”、一给“限期”,就可能破坏程序、草菅人命。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此举将有效遏制冤假错案。
三是不再“未审先判”、“媒体游街”。检察院、法院、律师尚未介入,刚被羁押的嫌疑人就在电视里低头认罪、痛哭流涕,这应该是公安、宣传部门竭力让广大群众尽快认清其人嘴脸,但效果往往相反,法定程序尚未启动就宣传嫌疑人是“坏人”,很容易被看成“欲加之罪”,并且引发海量“人肉搜索”,一些嫌疑人因此不堪“舆论审判”之重。即使从传播角度,像香港那样只写“警方怀疑有人涉嫌犯罪”,也容易激起公众好奇心,从而吸引眼球。我们不能为实现一种公正,而牺牲另一种公正!
四是必须明确“告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必须把这些规定明确告知嫌疑人,如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不得被诱供、指供、欺骗,不能威胁家人和近亲属,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每天必须保证连续8个小时休息,任何询问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等等。为了确保告知内容的合法、完整,建议由最高法统一印制《嫌疑人权利告知单》,由公检机关发放。嫌疑人清楚法律赋予的权利,会对非法侦查、审讯有效制衡。
五是利用信息技术保障人权。如给犯罪嫌疑人配发特制手机,只预设狱政管理、驻所律师、司法部门、代理律师的电话号码,也仅能拨打上述号码,没有其他功能。有了这种手机,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现象就会大为减少。
六是切实保障律师权利。律师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更是冤假错案的“防护盾”。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权力失衡,律师辩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有时,律师的依法执业被视为“和司法机关过不去”,甚至有正常履职的律师被强行抬出法庭。因此,必须认识到律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地位和权利。此外,建议取消律师年检。一些律师不敢代理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当事人辩护,主要就是担心司法局不在年检表上盖章。司法改革中法院、检察院由省直管的思路就是为了减少地方干预,让地方司法部门年年敲打律师饭碗的做法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应彻底扭转“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错误理念,如果不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状态,就要允许“哪怕可能放过一个坏人,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宁纵勿枉,司法公正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