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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 让宪法走进百姓心中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982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的日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将以庄严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高。正如法学家王人博教授所说:“宪法像毕业证,它记载了学业的结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种沉甸甸的感觉,那这个民族就毕业了。”

设立“宪法日”,是树立宪法意识的契机

其实,早在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九三学社的学者们就提出了“从宪法颁行之日定为‘宪法日’。每逢是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遵宪教育”的建议。1982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并交付全民讨论后,九三学社中央及一些地方组织连续召开各种类型的学习会或座谈会。大家认为宪法颁布后,如何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是个重要问题,“宪法内容虽好,但徒法不能自行”。

时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潘菽指出,“宪法一经颁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包括建立相关的机构和制度,这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宪法诸条内容,也应有个大体上的标准解释,避免各行其是,出现这样那样不同的理解,则无所适从了。”时任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副秘书长李毅还从国际化视野出发谈论宪法的实施问题,他提出:“如何保证或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我曾翻阅了一些国外资料,看来,美国是由法院受理违宪案件,南斯拉夫则专设宪法法院,法国是由议会设由少数年高望重的人组成的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纠纷。当然,国外资料仅供参考。就我国情况,可考虑用以下两种方法解决,一是将第六十五条的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一款进一步强调并具体化,原款自1954宪法沿用至今,只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一句话。这是不够的,一是将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交给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来管可能更好一些。”

目前,我国民众宪法意识不容乐观。一则资料证明了这一点:在2012年一份关于广东300名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中,从对宪法文本的关注而言,300名随机抽取的大学生中,完整读过宪法文本的只有42位,仅占14%;而没读过,不了解宪法的有93名,占到了31%。对“与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这个问题的回答,300名大学生中,有231人认为是民法,占77%,认为宪法与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有27人,占9%。由此,可以看到树立宪法意识是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最迫切要做的事情。设立“宪法日”,正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宪法日或者宪法节被视为培植全体公民宪法信仰的重要手段。比如,在俄罗斯,每年12月12日,总统都要会见宪法法院法官,并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表示对宪法的尊重,以及对宪法法院作为宪法捍卫者,解释者地位的肯定。在美国,每年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也是美国的宪法纪念日,一般会举办新公民入籍仪式;在丹麦,每年6月5日,为纪念l849年通过的第一部丹麦宪法,丹麦到处悬挂起国旗,政治家们出来发表演说,宣传自己的政治见解,选民们则悠然自得地坐在草地上休息,享受宪法为他们带来的自由权利。

正如卢梭所言,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宪法能否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取决于“宪法至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约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观念是否深入人心。在前不久刚刚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时,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重庆市市委主委谢小军认为,真正做到宪法至上,就需要拥有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意识,“甚至对我们的小学生,都应该教育他,虽然未成年,但是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只有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才能真正推动政府和社会公众从内心生长出对宪法权威的遵从感,是遵守宪法从一种被动义务到主动行为的要求和选择。

小“宪法”,写着大“人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今,这句话已经被认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条公理。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地方强制拆迁,百姓举着宪法也无济于事时,我们不得不反思:宪法还没有在人们心中甚至许多公职人员头脑中引起足够重视,宪法还没有真正走向社会和百姓生活。1982年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人们在现实中很难用“人民主权”“权利制约”“人权保障”等宪法概念去透析社会现象。

不容否认的是,当今中国,宪法在实施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宪法学者蔡定剑谈到,“其他法律都可以是政府制定用以管理社会和公民的,唯独宪法是唯一一个人民直接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法律。” 宪法不仅仅是笼统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更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宪法的人权原则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依法规范国家机关的活动,防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公民权利,而且还在根本大法层面上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要求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早在1982年5月,九三社中央集中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时,九三学社中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提出“宪法应单列“违宪”一章,明确规定违宪应受国法制裁”、“有专门机构司理违宪纠纷”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丛斌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体现宪法精神和依宪治国的基本原则,“行政审判是一个很重要的救济手段,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对宪法的实施,以及监督一些违宪行为。”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普及,为广大民众所认知、所掌握;在于它的神圣,获有对全社会普遍的感召力、征服力。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树立宪法意识,从“宪法日”开始。(杨琴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