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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国:建议尽快出台《反恐怖主义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2月4日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应邀出席座谈会并发言。 

阎建国说,恐怖主义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动摇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更导致国际局势动荡,已远远超出普通刑事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反恐须纳入法治轨道,制定专门的反恐法打击恐怖主义。近几年,随着暴力恐怖事件连续发生,我国反恐形势非常严峻,出台反恐法非常必要。

阎建国就此提出6点建议。一是明确界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法律概念,对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恐怖融资活动等术语作出准确规定,以规范反恐法调整对象和行为,增强法律的适用性,避免反恐怖斗争泛化,打击范围过大。二是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报告的,增加“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表述。反恐法(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报告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法律滥用,建议修改为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确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五日以下拘留。三是增加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及奖励制度。为了防止恐怖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鼓励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应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因此,有必要增加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奖励制度可以增加到第八十七条中,使用国家设立的反恐怖基金奖励举报人。四是增加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条件认定的标准。反恐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查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措施,如检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第五十条规定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资金的查询、监控,还可以扣押、查封、冻结等;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约束措施。因此,认定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条件及标准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与保障人权有冲突之处。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境外打击恐怖主义力度。恐怖主义日益呈现出组织国际化和装备现代化趋势。既有一个国家内部的恐怖主义活动,也有地区性乃至国际层面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现实中,很多国家面临的恐怖威胁主要来自境外,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情况下,应在国内法中授权有关部门越境打击,以有力震慑境内外恐怖势力。建议删除第七十七条“但对方明确要求不得使用的除外”,在国际合作中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六是淡化民族和宗教在这部法律中的色彩。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义务,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反恐强大氛围,将暴力恐怖犯罪嚣张气焰打下去。在惩治暴力恐怖犯罪同时,还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将恐怖分子与刑事犯罪、民族宗教矛盾区别开来,以保障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分别主持。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等70余人参加会议。(穆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