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5月19日下午在京主持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问题协商议政。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印红,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常委、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委员、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所副所长、中科院院士周成虎在会上建言。
维护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健康
印红说,长江湿地生态健康直接关乎流域民生福祉。一直以来人们不断寻求充分开发长江的功能,如果沿袭掠夺自然的观念、粗放不科学的管制方式,必将破坏长江流域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伤害未来发展的根基。她就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与制度。首先,各级政府须有湿地生态保护责任担当意识与作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同等重视;建立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责任体系,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湿地生态保护事权和责任、政府各部门湿地生态保护责任清单;跨界湿地保护管理协调责任;允许相关地方建立湿地生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支持地方湿地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创新。其次,公民、企业同样负有相应湿地保护社会责任,企业、公民利用湿地不应损害公共利益。通过国家或地方制度建设来解决湿地开发利用的权利与湿地生态保护的责任不对等、权责失衡、权责配置不科学等问题。
二是坚定不移推进湿地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生产关系重大转变而必须做出的制度建设调整,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需求。湿地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包括专项法律制定与现行法律修改,立法与修法都是实现湿地生态保护善治的重要法治途径。在立法路径上,需要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湿地保护的决定、湿地保护专门法律制度、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全面清理修订现行法律制度中非生态友好、环境友好的生产或产业补贴政策等对自然湿地生态具有破坏性、不可持续、风险性的开发利用条款。在立法重点内容上,从权利分配转为责任分配,确立国家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程序法条重点明确湿地保护政府公务协作流程和法律责任,优化政府间关系,打通政府部门协作流程,明晰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责任体系和各级政府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责任;实体法条在保护上做加法,补上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空缺;在开发利用上做减法,严控自然湿地用途转化或湖库化,汇水区面源污染企业、公民责任规范。再次,创新湿地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规划上,统筹景观、流域整体规划,强化治理系统性、协同性;执行上,由中央或第三方监督评估;自然生态区统一立法,按照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完善治理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各地发展与政府部门职能目标分割利益冲突。
三是确保《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得到正确执行。首先,严格把好环评关。在环评中加重湿地生态影响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的分量。环保应当主动与农、林、水等部门合作,环评审批要依法充分吸收各专业部门意见,对于缺乏非致危性判定的各专业部门应当拥有一票否决权。其次,建设项目工程措施“绿色”技术应用关。选择应用生态友好、环境友好的工程技术。再次,严控自然湿地用途转换关。禁止将自然湿地作为未利用地开发和转换用途,特别是沿江、沿湖、沿海滩涂等自然湿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严守自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开发长江经济带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在提高保护有效性、生态管理的科学性等方面强化能力建设。最后,把好生态恢复技术路线关。遵循科学规律和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准则,对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制定技术路线,建立科技支撑保障机制,结合人力与自然力量,建立科学监测的适应性管理机制,分步实现恢复目标和生态持续。
湿地保护应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吴鸿说,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天然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湿地被污染、湿地生态系统被破坏的趋势没有根本遏制。滩涂围垦与湿地保护矛盾突出,存在过度围垦趋势;随意侵占、填埋湿地及破坏湿地生态的情况时有发生;水质污染严重,湿地功能退化;过度渔猎、栖息地减少,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外来生物入侵,对湿地生态系统构成威胁;森林植被质量不高,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吴鸿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国家层面湿地立法。实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目前部分省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的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无论从法律效力还是在管理成效上都不及国家层面立法。二是出台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以经济措施为主,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市场等手段,协调湿地生态系统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长江流域在实施财政反哺湿地生态保护政策上可先行一步。三是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充分发挥政府考核导向作用,保障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分析制定湿地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价内容。
树立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全局观系统观
周成虎说,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应有全局观和系统观。一是科学认识长江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水沙泥新的平衡规律,在掌握规律基础上重新制定长江沿岸湿地保护方案。二是系统把握流域资源、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长江上中游进行一体规划,重塑长江流域河湖海的平衡关系。三是把近期和中长期观测结合起来,认识全球变化差异性对长江流域环境影响。充分考虑长江流域南北、上中下游不属于一个气候带的特殊性,统筹规划湿地保护问题。四是综合考虑自然和人文要素。长江中上游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进行长江流域保护,要把地方、国家多级保护体系建立起来,有系统观和全局观。在此基础上,采用类似三江源湿地保护工程等流域性整体保护的做法,启动和实施“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工程”。
周成虎认为,截至目前,人们对长江中下游湿地现状、类型、数量、质量、区域分布等了解并不详尽。建议设立国家重大专项,对长江流域湿地进行系统性普查,先把“家底”摸清楚;降低渔业捕捞强度;加强长江中下游湿地动态监测,为湿地保护和恢复提供科技支撑;建立湿地保护问责制度,保证湿地保护工程顺利实施。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介绍有关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张勇、水利部副部长李国英、环保部总工程师刘华参加会议并与委员互动交流。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张庆黎、李海峰、马培华出席座谈会。(穆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