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某市实施汽车限购政策,从正式发布公告到实施,相隔仅短短二十分钟,由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上万警力、执法队伍旋即关停多家汽车4S店,控制POS机和税控机,甚至封锁整座汽车城,引起许多商家和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被称为“史上最强悍的限购”,也使该市在2014年的最后几天以“有权就任性”而成为关注的焦点。其实,汽车限购本是由该市人大表决通过,政策出台程序合法,政府实施调控于法有据,但如此“突袭”式执法,其方式和手段却不得人心,缺少对消费者和市场规律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决定性体现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并对市场存有敬畏之心。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不依法办事、依法乱办事都不是依法行政,而是对法律生命力和权威的漠视与践踏。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行政执法中,应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行政的“法”必须是良法,而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计划生育“土政策”,对群众急需的两轮或三轮交通工具的限禁,对地方利益的过度保护等,不但损害群众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涉嫌违宪,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相背离。因此,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准则,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减损群众权益”、“增加公民非必要义务”、“违背市场原则”的条款予以清理,并明确依法行政的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程序执法。
二是在依法行政中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于市场主体,而不是政府。在市场管理中,政府应做的事就是保护产权、契约、市场主体平等交换的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不是对产业发展、经济活动、市场变化进行抑制和干扰等具体干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在经济领域应进一步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宁缺毋滥,这才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应有的新思维。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主官出庭应诉。2014年底,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强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到庭,法院可公告”,说明“告官总不见官”不是空穴来风。一些行政诉讼中行政主官只派代理人出庭,一问三不知,既影响案件的审理,也是对法律的不敬。2014年新修订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主官出庭应诉、直面案情,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有助于在行政行为中强化法治思维,更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因此建议,应对行政主官出庭的情形做出具体要求,例如,涉及本部门的年度首起案件、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院要求出庭的案件等,都应由行政主官出庭应诉。
四是切实保护群众批评政府的权力。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基本人权,只要不危及公共安全、不侵犯他人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一些地方,发一条批评政府的微博、写一个评论政策的帖子、说一句对官员不敬的言论,就有可能被加罪。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抱着善意的群众批评、监督政府,是其基本权利,哪怕言辞激烈、依据不充分完整,也应坦然接受。“七嘴八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小平同志的话体现出了大度,更是一种自信。
恢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不让党政干部“做官当老爷”,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讲话中强调要“找回群众观点”,说明在某些干部心中,群众观点已所剩无几。“尊重群众权利、敬畏市场规律、实行有限政府”,必须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不能迎接这一“新常态”,就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