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力极大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我国境外投资呈现雨后春笋般态势。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3.89万亿元人民币。此外,随着刚刚实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建立,境外投资会更加便利快捷。但与此同时,“走出去”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仅存在并购成本、文化宗教冲突、与当地同行竞争、劳资纠纷等,而且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成为企业安全运行的风险,也日益成为影响“走出去”战略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当前我国“走出去”企业环境或社会责任现状:
一是环保业绩不佳且倍受当地和世界同行指责。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石油开采、加工制造、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等领域,并主要集中在东南亚、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总体而言,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相对比较脆弱,较易产生环境破坏问题。由于一些“走出去”项目或企业前期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或只按投资所在国法律而没有按全球标准做环评,或执行过程中没有履行环保约定等,海外投资者面临的环境类抗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给埃塞俄比亚的吉贝三级大坝贷款,多家国际组织致信中国工商银行,认为大坝会造成湖区环境崩溃;2003-2010年间,中国水利水电集团承建的苏丹麦洛维大坝因环境和社会问题饱受批评;2014年12月,中缅合资的莱比塘矿场扩建计划甚至引起当地村民与警察对峙,缅甸警方朝示威群众开火,致1人死亡、20人受伤。
二是投资所在国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大部分投资所在国或地区法律和制度建设相对比较落后,有的国家环评法规直到近两年才颁布,这不仅影响本国环境保护,也对投资国建设项目带来不利。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地位和影响力,即使企业严格履行当地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与全球同行标准差距较大,因此经常被世界同行诟病。
三是企业环境或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履责技能欠缺。许多企业对其环境或社会责任不够了解,没有将环保措施纳入其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执行中;部分企业不懂或不愿践行国际普遍价值观,对促进当地就业和保护生态环境考虑不周;有的中小微企业员工受教育程度不高,环境和法律意识淡薄,个别员工在当地甚至进行濒危动物制品走私及私挖乱采矿石等活动。例如紫金矿业在寻求海外投资时,低估了一些项目的环境、社会风险,加之缺乏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机制,导致其在秘鲁的铜矿项目长期搁浅。
四是主动沟通意识和正面宣传不够。受中国传统官本位意识影响,许多企业仍然只关注当地政府行政许可,较少甚至不关心社区民意诉求,对当地民俗文化也缺乏深入了解。由于受本国文化和语言等制约,很多在外企业较少主动与外界交流,一些正面事例得不到宣传,负面案例则“满城风雨”。而与我们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西方发达国家公益宣传的“高调”以及它们的文化和价值观在境外的有效渗透。
五是有关政府机构缺少对境外企业服务和保护的意识。“走出去”战略实施早期,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缺乏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出了问题才被动去处理。据调研,很多“走出去”企业对国内政府职能部门及驻在国使领馆的服务意识、态度、能力颇有微辞。央企或国企认为政府高层或职能部门对他们支持力度不够,存在“踢皮球”现象,或调研只听汇报不到现场听取多方意见等;民企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则抱怨很难得到政府官员特别是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关注。
六是立法和监管不够,已有工作指南操作性不强、难落实。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关于海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社会责任的法律。即使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了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指南,但涉及领域和行业很少,除了个别行业推出了管理体系、评估细则等操作性文件外,其他基本都是指导性文件,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建议:
一是制定国家“走出去”战略环境风险防控规划。随着“走出去”战略深入广泛开展,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东欧铁路大通道、以高铁为代表的东南亚互联互通项目和亚洲基础设施银行等的立项,中国“走出去”企业和资本正呈现井喷的状态。据商务部统计,仅2014年1-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540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898亿美元(人民币5567.6亿元)。面对如此巨量、快速的海外投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吸收境外投资为主的国家,必须做好整体战略布局和风险防控,特别是环境风险防控。
二是做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包括环境)责任立法工作。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大环境下,制定各行业海外投资社会(环境)责任标准指南。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海外企业和资本绩效评估,并根据企业表现采取适当的经济和行政措施,对于违反国内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处理。
三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人员“绿化”培训。包括遵循当地文化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对领导层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标准和技能等培训,未经培训者不能获得出国资格。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第三方,即企业社会责任类组织和机构(NGO等)开展代理培训。
四是将国家形象工程与“走出去”战略有机融合。宣传部门应组织新闻机构利用全媒体形式,在主要投资地区和国家开展形式多样、易于被当地人接受的中国价值理念和业绩的宣传,例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传统环保理念宣传以及正面典型案例报道。要讲好“中国故事”,特别要加强双边民间文化的交流和分享。
五是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培养。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应尽量向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当地风俗文化资料,主动和热情地为“走出去”企业服务。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和环保部等可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发布投资地区或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包括环境法律法规、自然环境状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为准备“走出去”的投资主体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