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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在新型城镇化中重视农村发展的建议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增加和规模扩张,而是要在产业支撑、社会保障、生活方式、人居环境等方面真正实现城乡统筹与可持续化发展。特别是,人口规模庞大的农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衍生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是农村发展活力不足,公共服务严重滞后,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高。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涌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农村常住人口急剧减少,出现严重老龄化、空心化现象。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法律保护、心理关怀等不足,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是新农村发展缺乏产业支撑。以往的新农村规划着重于解决居住问题,忽略了其作为独立经济单元所应具有的解决就业的责任,缺乏健康可持续的产业支撑,缺乏发展动力,难以吸引和积聚人口,导致农村住房空置率较高和大量资源浪费。

三是新农村建设不尊重当地特色,原有风貌遭到破坏,文脉乡愁流失。乡村传统文化处于长期被忽视的地位,有的地方片面理解改善环境的要求,“修旧如新”、“弃旧建新”,对村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保护不力。尤其是在一些未被纳入历史文化名村的乡村、偏远的农村,历史文化和乡风民俗更是饱受冲击。

四是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快速城镇化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农村环境也受到了很大破坏,带来了沉痛的教训和恶果。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目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关注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而非“数量与速度”。在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不能片面追求城镇化率,而应更加关注贴近农民切身权益的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生产、生活、生态相和谐为重点,加强与社会服务、社会公平有关的软环境建设,体现发展成果共享、公共服务均等、发展权利平等等内涵,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细化落实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乡村社会救助体系、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法律救助体系、儿童心理健康干预体系等。

二是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全过程。保护自然地貌与环境特色,加强对乡村生态环境的研究和治理力度,减少养殖业污染、秸秆焚烧、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范围,落实环境补偿机制。着力发展特色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产业的扶植力度,并划定增长边界与生态底线,提高农民生态保护意识。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应鼓励其利用自然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等绿色产业,促进经济发展。让“广义增长”、“精明增长”取代“粗放增长”,让“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的绿色健康村镇为我国生态环境改善提供强大支撑。

三是促进乡土文明与城市文明和谐共存。在注重延续地方文化的前提下,培育现代乡村文化,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中高度重视本土文化的融合与体现,深挖当地文脉,提升品质,彰显特色。恢复乡村文化的自我“造血功能”,鼓励社会与本土居民广泛参与,建立和谐人文氛围,让新型城镇化与新型乡土文化同步发展,激发地方文化的活力。在村镇规划建设中,既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尊重历史,防止“一刀切”、概念化的简单照搬,避免农村失去自由纯朴的田园风貌和本土文化特色。

四是实现“产城融合”、“产村融合”。产业发展是新农村、新城建设的根本动力。完善基础设施与产业布局,鼓励构建错位竞争、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产业发展格局,优化乡镇的分工协作。在广大农村,应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为重点,引导农民利用现代科技和营销方法,鼓励结合历史风貌与自然环境的优势,鼓励结合乡土文化的再生与复兴,发展新型、高效、特色产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动力。

五是积极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与管理机制。各地发展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的阶段差异较大,不同经济条件、地理特征和发展背景的乡村应当采取不同的建设方式,充分尊重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意愿,积极有效地引导农民参与村级规划建设。应以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协调为目标,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缓解建设资金匮乏的问题。

六是依法保障农村发展。鉴于新型城镇化的系统性与复杂性,需要一系列法律、政策的创新与完善,坚决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治理。在科学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应保持规划的长期稳定,坚决杜绝长官意志强加于规划之上,强调法定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强化依法管理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养,促进农村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