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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关于推动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的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实行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当前,许多地方的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指导意见并开始了相关试点工作。但调研发现,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并不如人意。例如江西省2014年下发《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轮岗制度、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全省11个县(区)进行试点。有半数以上的县(区)出台了试点方案,但无实质动作;有的连试点方案还未作出;一般校长交流轮岗相对容易,而教师群体面广复杂,难以操作,效果堪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规规定粗泛,部门意见权威性较低。《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约束力和指导性,。而地方政府的指导性意见则效果不佳。近年来年各地教师流动情况表明,优秀教师往往向优质学校流动,校际师资力量的差距不但没缩小反而加大。

二是教师交流轮岗相应激励机制不完善。我国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颁布了行政法规,推进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初步建立了以职称晋升为重要内容的激励机制。但是,由于改革不到位,,缺乏轮岗与职称晋升挂钩的法律依据,相关激励机制仍不完善,并未明确职称评聘必须有一定年限的基层或农村工作经历,也没有对长期在基层或农村工作人员职称评聘有所倾斜难以吸引教师留在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工作。。

三是教师轮岗意愿不强。一方面,一些教师“学校等级”意识太浓,认为在不同的学校任职,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轮岗教师面临新老校之间的人事关系调整、职称评定、管理考核等不确定性因素,不愿换校轮岗。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修订《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教师法》中将教师定位于聘任制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修订《义务教育法》,完善聘任制内容,应明确教师在聘任制下的自身定位,定期交流轮岗。如规定“校长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不超过两个聘期(3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后必须参与交流轮岗”等条款,以此破解靠提拨、职称倾斜、末位淘汰等奖惩措施来推动交流轮岗的困局,使轮岗法制化、常态化。

二是加快出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法规。在国家层面出台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法规,明确规定中央、省级(含副省级城市)、设区市事业单位工作者评聘副高以上职称的,在下一级单位或基层的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县(区)事业单位工作者在农村(不含县城城关镇)的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同时规定,长期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工作者,职称工资高套一档;在农村及偏远山区工作超过一定年限者,若调入城区工作,参与职称竞聘时可依据年限加分。应以法规形式,通过工资激励、职称评定等途径,解决基层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人才缺乏问题。

三是加快改革教师人事编制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县聘校用、委派交流”制度,摘除教师身上的学校标签,教师不再是某校的教师,而是某县的教师。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将教师编制管理与聘任权限集中在县人事、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委派至学校工作,并接受学校管理与考核。到了交流轮岗期限,再委派至其他学校。在校工作期间,基本工资、教龄工资和特殊补贴等由县财政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卡上,绩效工资由财政按全县统一标准依据教师人头足额拨付至各校,由学校考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