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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农村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问题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村庄规划实施困难。很多地方出台了村庄发展规划,但在执行方面却不尽人意。建新不拆旧、随意建房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一些村庄因村民无序建房,不仅影响了村容而且妨碍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是宅基地空置以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普遍存在。据有关部门数据,农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占地、村内空闲地占农村居住用地总面积的9%,距城市越远空置率越高。例如,北京市郊区某镇农民户均宅基地1.2亩、1.15个宅院,占地超标59%;湖南20%-25%的村民一户多宅,90%的村民住宅超过省定住宅用地标准;山东省2005-2012年,农村人口减少507万人,但农村居住用地却增加270万亩,人均居住用地从199平方米增至249平方米。

三是宅基地私自无序流转。由于长期缺乏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受利益驱动等影响,农村宅基地私下交易十分严重。农村宅基地以买卖、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形成了以自发流转、交易为特征的农村宅基地隐形市场;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流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公开或半公开形式进行,流入对象既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外村村民、城镇居民。

四是蚕食耕地时有发生。一些村庄由于人口自然增长,以及农民对住房扩容的要求增强,村内可用宅基地比较紧张,便采取改变耕地性质的做法,以满足村民建房需求。一些地方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先荒后建”的办法对耕地进行蚕食,增加了耕地保护压力。

五是一些法律规定难以落实。比如,《土地管理法》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权衡多重利益,否则极易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如何执行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为此,应切实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出发,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改革。

 一是建立监管和执法长效机制。完善市、县、乡镇国土执法监管网络,重视发挥乡、村两级土地监督的作用,及时获知违法用地线索和苗头,并进行教育或制止;建立用地预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和批少占多行为,对监管不力的人员实施监管责任追究;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管理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土地监察制度建设,强化自上而下的执法监察管理体制。

二是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兼顾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及本地资源、文化、风俗特点和农民生活习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分散,适集中”原则,对居民点布局作出适当调整,不宜大拆大建,过度集中。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权益。

三是建立堵疏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结合旧村改造,采取从经济上给予一定奖励扶助、优先安排建新用地指标等方式鼓励村民拆旧建新。适当进行疏导,鼓励需要建房的村民到集镇建房,从而缓解农村建房用地供需矛盾。严格控制村民超标准用地建房,应抓住宅基地确权颁证的有利时机,统筹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作出强制性规定以切实防止重蹈覆辙。

四是修改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对于村民违法占地建设住宅,尚未完工的应以拆除为主;已经建成的以经济处罚为主,违法性质严重的加倍处罚。

五是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宅基地在本村本社区流转的机制,另一方面可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逐步积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做法。应未雨绸缪,特别重视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后与农民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办法,以确保退地退宅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