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角度,九三学社中央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应从六个方面着手构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条件下的耕地保护机制。
一是禁止流转土地“非农化”,遏制流转土地“非粮化”。必须约法三章,设置“高压线”,通过民事、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流转土地不被“变性”。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不可遍地开花,应把重点放在耕地富集区、粮食主产区和主要经济作物产区。即便是在这些地区,对土地流转的速度、节奏也应有控有调,不可“一哄而放”。
二是把握好土地经营规模的“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由家庭享有的重要社会价值之一是维护稳定。集约经营土地的规模如果过大,会给农村社会带来新的不公正;如果过小,经营者获利少,积极性会受挫。
三是支持适当改造、扩大耕地面积。应通过相关项目资金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进行基础设施改造、荒地改农田、小田改大田、旱田改水田,扩大耕地面积。应对经营主体的投入、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在流转期满后如何处分提前约定,防止日后出现权益纠纷。
四是鼓励经营主体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需支付土地流转费和大量生产投资,倘若单纯从事一般种植业则增值空间有限。而产业链条在一定限度内越延长、多产业越紧密联系,经营主体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弱势的农业产业就有可能强起来,市场竞争力也会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经营者效益的增加是保护农业的有效途径,耕地也会因此得到保护。
五是对土壤进行约束性的修复。虽然我国法律对“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规定了鼓励性条款,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一家一户经营小规模土地,很多农民必然向“种满种足”、“高产多产”要效益,无暇顾及土地的休耕和“补养”。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客观上提供了采取技术性、环节性措施涵养耕地的条件。国家应抓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契机,出台政策,由国家给予补偿,约束和激励经营主体对规模经营的土地有计划、分轮次进行土壤修复、地力培育,补偿标准可依经营者的额外花销、实际损失和农田地力效益等因素确定。
六是谨防新的粗放式和掠夺式生产。虽然规模经营能够产生规模效益,但规模经营也可能导致一味向规模要效益。因此有人认为,规模经营不如小户经营精细,不利于增加粮食供给目标的实现。同时,经营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也极易对土地掠夺式生产。对可能出现的这些问题都要明文规定加以防范,比如可实行耕地质量的合同管理等。(高杨 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