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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建议


农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大力推进农村房屋抵押,有利于探索盘活农民的有效资产,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利于支持农民创业和企业扩大再生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省市积极推进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抵押贷款规模小。目前,我国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总体规模还很小。从金额来看,全国累计农房抵押贷款总量仅几百亿元,不到全国农房总价值的1%;从房屋占比来看,即使是农房抵押贷款推进力度最大的重庆市,也仅有2%左右的农房进行了贷款抵押。

二是整体发展不平衡。我国已有浙江、安徽、重庆、福建、广东等省市相继开展了农房抵押试点。其中,以浙江省和重庆市推进力度最大。例如,重庆市自2010年6月启动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截止2014年4月累计实现农房抵押贷款105.75亿元;浙江省温州市自2007年起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截止2013年8月累计实现农房抵押贷款81亿元。其它试点省或推进力度较小,或只是将试点局限在较小范围;而更多的省市尚未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工作。

三是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就各地推进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来看,不仅未能取得国家层面的法律授权,有些地方甚至未取得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授权,多数只是以部门文件为依据开展试点。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完善的配套制度,实际工作经常遇到各种程序性、操作性的困难。例如,因为农房流转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房抵押变现难;农房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导致抵押价格确定难;农房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率低,等等。

四是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从全国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多数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屋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农村房屋抵押涉及国土、房管、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贷款的农户、企业等诸多主体。其中,由于存在抵押物变现难的实际问题,使得房屋抵押风险最大的是金融机构,这也是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整个农房抵押贷款规模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制度。在总结各地已经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启动国家层面农房抵押贷款立法程序(亦可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为推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国家法律授权下,加强政策制度设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情况下,加强对试点省市指导,通过出台地方条例或政府规章方式,保障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于法有据。

二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支持涉农国有银行在农村设立机构网点,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将机构向农村延伸,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力争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全覆盖。

三是完善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便民程序。政府相关部门要适当简化程序,降低收费标准,为农房抵押贷款相关审批提供便捷的服务。引导银行加大对农房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实施优惠利率。引导银行用好用足现有农村信贷政策,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多样化需求,改善信贷结构,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期限,扩大贷款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房抵押融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银行梳理贷款流程,简化评估及登记程序,提高农房抵押贷款办理效率。

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价格评估机制。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农村“三权”资产评估机构,以满足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需求。由政府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价格和最低保护价,为农村房屋价格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价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和产权流转提供服务。

    五是建立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第完善农村房屋流转制度,成立农村房屋流转服务中心,收集和发布农村房屋流转信息,为银行行使抵押权、处置贷款抵押物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户信用档案,搭建由相关部门参与的信用评定体系组织机构,制定信用评定标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强化农民信用意识,加快推进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为农村房屋抵押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引进担保机制,推动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由相应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建立农村房屋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设立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