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决定》明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设法治政府。”公众参与被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法定程序。构建公众参与基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体现民意、汇聚民智、表达民心的内在要求,是打造基层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保障。
当前公众参与基层政府决策的主要形式有政府和政府部门决策前开展广泛调研,听取公众意见;有关重大方案、项目、决定的公示与听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参与党委、人大、政协会议讨论,并依据相应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舆论调查与监督。目前,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少对专项决策前的深入调研。一些“公众代表”往往是接到政府部门通知后,就直接参与相关行政决策讨论,导致公众对参与的相关决策内容“心中无数”,难以有的放矢发表看法。
二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公众参与度不够。相关政策实施所涉及到的相关公众作为主要的利益涉及群体,最应对关系自身权益调整的政策在实施前充分发表意见,可实际上,一些基层政府在决策酝酿时,所涉公众代表的参与并不充分、及时。
三是有些决策存在程序缺失。一些基层政府实施的决策项目,存在听取公众意见程序缺失的情况。如某县法院今年1-11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占23.5%,其中75%的败诉案件是因为程序有瑕疵。
四是公众参与有时流于形式。有些公众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或对专项政策不甚明了,或难以从全局上、长远上考虑,提不出有效建议,使公众参与有时流于形式。
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现在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扩大为对行政行为的诉讼,即不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与其人身或财产有利害关系,均可提起诉讼。这在客观上要求基层党委政府更多地尊重民意,更积极地探索和建立公众参与的科学决策机制。为此建议:
一是组建“公众团”。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决策内容,在县、镇(街道)两级分别建立若干参与基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团”。具体可分设经济、民主法制、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城乡一体化、党建、纪检等方面的若干“公众团”。每个“公众团”下设若干专项领域“公众组”,参与专项内容决策的调研、讨论、制订和监督。每个“公众组”主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策覆盖范围的基层群众代表组成。基层的群众代表可以是社区居委会成员、楼道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重大行政决策由“公众团”或几个“公众组”同时参与,一般行政决策由专项领域“公众组”参与。加强“公众团(组)”的业务培训,提高“公众团(组)”成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二是构建“三参与一确保”公众参与决策机制。第一,决策前参与调研。组织“公众团(组)”针对即将提交决策的行政措施,开展专项调研,让“公众团(组)”成员充分了解专项行政决策的背景、内容、具体措施等,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和思考。第二,决策中参与讨论。“公众团(组)”参与政府相关重大决策会议的讨论,将意见建议通过行政办公会议、民主决策恳谈会等途径和方式,反馈给决策部门,决策部门要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并吸收到决策中。第三,决策后参与监督。“公众团(组)”对行政决策的绩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客观评估和民意测评,分析行政决策实施的得失、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措施,为完善各项政策提供意见建议。第四,确保决策体现民意、科学有效。“公众团(组)”通过对行政决策“三个参与”,使“公众代表”的意见建议能够体现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愿望,并转化为政府的各项决策;使政府决策的全过程都能有效吸收公众意见、体现公众愿望、维护公众权益,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是建立“公众团(组)”参与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公众代表进行专项调研制度、政府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讨论制度、政府专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政府重大决策绩效的公众评估制度等。
四是注重积累试点经验。构建“三参与一确保”公众参与基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根据不同镇(街道、乡)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与实际情况,在全国选择若干镇(街道、乡),进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试点。通过试点经验的积累,形成相对完备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在面上普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