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关于提请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议案、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谢小军、丛斌,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黄润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心系民生、认真履职。
食品安全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镉大米,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如何“重典治乱”是委员们热烈讨论的焦点。
提交二审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一大亮点就是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现行法律以及在去年6月份提交一审的草案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限于经济处罚,但二审稿在提高经济处罚力度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责任人人身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向会议口头汇报修改情况时表示,要加重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责任人增加拘留处罚,严重违法被拘留的行为还包括: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还包括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此外,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姒健敏长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早在2007年7月,姒健敏率九三学社浙江省委课题组,对浙江、上海、江苏、江西、贵州、山东、广东和四川等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浙江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研究》提交浙江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2012年至2014年,他作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率领省人大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一直有所关注。分组审议时,姒健敏建议清楚界定食品安全概念;明确食品分类标准;将流动餐饮小作坊、网络销售食品、农家乐等食品安全问题纳入相关条款。
谢小军指出,由于食品安全标准是监管和审核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在实际监管中究竟以什么样的标准应当明确,并以操作,应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最有发言权。他认为标准的制定需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数据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科学依据,由使用标准的部门牵头制定标准,这样的标准才能与监管实践紧密结合。
刘政奎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当前食品安全的重灾区,数量多、问题多、危害大、查处难。对这样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不应推给地方立法监管,建议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王明雯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制度。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王明雯提出,借鉴发达国家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批次管理的具体要求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向雾霾宣战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于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让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新环保法齐头并进是委员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王明雯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非常及时和重要,建议做一些相关研究,使其更好与环保法相衔接。
谢小军指出,当前有一些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建议在草案中强化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姒健敏认为,在处罚方面,对修改数据等弄虚作假的排放要明确惩罚措施,对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理需要加强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严 ”字当头外,强化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也是委员审议的热点。刘政奎表示,现在立法要从注重“立权”向注重“立责”转变,失责就要被追究,建议细化和加重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对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谢小军建议,诸如机动车排放的监督抽查等监测管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有效协调联动,以加强可操作性。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66条,修订草案增至100条,草案已经在具体防治措施中按照大气污染源做了一定细化,但委员们关注和思考的精细程度却不止于此。例如,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黄润秋对“比重控制”的概念提出质疑,他认为,比重降低并不意味着总量降低,建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的总量以及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只有两个指标都同时降低,才是真正的降低。谢小军提出,应当将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监管纳入法律。刘政奎建议,细化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同时,也要将生产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应当制定扬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提出防治效果要求。
2013年,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王明雯曾建议借鉴台湾地区设立空气污染的防治基金经验,在草案中增加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基金的规定。此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她重提设立环境污染防治基金,将罚款纳入基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研究。
广告法让广告更称职
五花八门的广告已经是人们生活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无处不在,贯穿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过,有些常见的广告今后可能看不到了,因为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等方面做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对此,许多委员表示赞成。丛斌表示,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例如,草案第18条允许在烟草专卖点店堂张贴广告,允许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广告,丛斌认为法律条文应尽量节省文字,将第18条修改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仅不会影响烟民利益,也不会影响烟草销售。王明雯对此持相同观点,她从烟草广告的审批及广告内容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必要性。
如今互联网广告风头正劲,但是对其规范相对滞后。修订草案规定:今后网络上弹出广告应当有显著的关闭标志,并且保证能一键关闭。丛斌指出,有些网页虽然设定了一键关闭,但是没有限制多长时间关闭,广告在点击一键关闭后有一定时间的延迟,再点一下,可能就把弹出的广告页面打开了,因此建议在互联网页面禁止以弹出形式发布广告。王明雯提出,广告法修订草案应当对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广告发布进行规范。侯义斌和姒健敏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在居民住宅墙外和门上出现的固定性广告,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如果说互联网弹出广告只是妨碍了正常上网,居民住宅区出现的广告只是破坏了环境,那么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则更大。消费者轻信虚假广告,轻则受到经济损失,重则危害身心健康,对此,刘政奎提出要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并将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而达到相关服务和产品广告目的的宣传,也视为虚假广告。
执法检查是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弥合之道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常规、最稳定、最有影响的监督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执法检查权,对重点领域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报告,不仅能够通过近距离观察,对法律的实践情况进行把握;更对发现法律实践过程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为后续立法、修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分组审议旅游法执法检查报告时,丛斌建议,将执法检查报告转国务院有关部门,评估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产生的效果,请相关部门将工作改进情况和效果在规定时间向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并形成制度。姒健敏说,执法监督队伍应该长期保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长期追踪和效果评估。
法律法规关乎社会关系调整,立法修法尤其应当注重民生导向。正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九三学社委员们作为立法工作“操盘手”,将人民的诉求付诸法律实践,在参与立法中注入民主科学精神。(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