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土地房屋征收作为前置性、基础性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仍存在着征收难、征收慢、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违规强征强拆、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纠、“钉子户”层出不穷等突出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政策的缺陷、依法行政落实不力、土地财政、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动“两个立法”,打造关住权力的铁笼。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入手,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理顺“征收”与“拆迁”、“拆除”的关系。首先,科学修订有关法律。尽快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将目前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地条件、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统一上升到法律层面,从立法上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其次,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明确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和标准,建立规范统一、便于操作的土地房屋征收标准化程序。
二是推行“两个公开”,切实做到阳光透明。首先,程序全公开。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要求,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形成规范化的时间表、流程图。其次,内容全公开。向群众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和面积、涉及群众、补偿程序、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社保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确保政策知晓率、宣传到户率均达到100%。
三是实行“两个禁止”,阻断非法利益链条。首先,禁止开发商介入征收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模式,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房屋征收预备金制度。坚决禁止开发商在“招拍挂”之前介入、参与征收工作,阻断开发商采取不法手段参与征收的利益链条,切实履行政府的征收主体责任。其次,禁止行政强拆、畅通司法强拆。不经法院判决和裁定,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征强拆;严禁执法部门采取等非法方式迫使群众搬迁;同时,要畅通司法强拆渠道,对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裁决,并组织执行。
四是落实“两个保障”,维护群众长远利益。首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等,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其次,保障就近安置、就地安置、就业安置。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以“留地安置、就近安置、就地安置”为主,统筹谋划社保安置、就业安置,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消除“零就业”家庭,促进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
五是探索“两个机制”,形成维权长效机制。首先,探索同地同权同价机制。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实现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一般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提高农民的利益分享比例。其次,探索群众维权机制。要深化法院立案制度改革,对群众起诉的土地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引导群众依法处理争议问题。要切实加强被征收人的维权工作,引导被征收人成立自治性组织,发挥该组织反映诉求、监督维权、化解矛盾的作用。
六是强化“两个监督”,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首先,强化决策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决策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履行征收程序,杜绝“拍脑袋”决策、随意修改规划、擅自批准以租代征、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等行为。其次,强化执行监督。重点查处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政行为,对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背后勾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对连续发生重大、群体性、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区域限批和领导约谈,遏制土地房屋征收案件多发势头。
七是狠抓“两个典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首先,要弘扬依法拆迁的“正效应”。注重总结推进和谐征收的工作经验,大力宣传“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依法拆迁、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支持和谐征收的舆论氛围。其次,要惩治阻挠拆迁的“负效应”。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参与,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坚持争取大多数、惩治极少数,严厉打击“钉子户”漫天要价行为;严格规范附属物清点登记工作秩序,对抢建、抢植、抢种行为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