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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复生高抒马力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建言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3月23日下午在京主持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协商讨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重庆市科委副主任潘复生,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副主委、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高抒,九三学社社员、东风汽车研发资源规划部主管马力在会上建言。

潘复生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稿抓住制约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但要解决好这些问题还需大胆创新,处置方式、权益平等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潘复生就此提出4点建议。一是突破把科技成果当作有形资产处置的传统模式。明确“完成单位处置科技成果时,可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处置,国家鼓励处置过程和处置方式的创新”。二是把科技人员受益权保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各方平等关系并把完成人收益最低比例提高到30%以上,同时明确享有专利技术转让同等的继承权。另外,在约定优先前提下,明确完成人利益不低于无约定时法律条款给出的最低比例。三是加强管理部门怠于转化的责任追究。建立追究项目完成单位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四是修订稿有许多限制性表达,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化环境下更好转化,影响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形式多样,转化方式千差万别,不宜在法律条款中对转化方式加以限制,过多阐述或界定既不利于司法解释,也不利于成果转化实施。修订稿基本以技术入股或技术出让方式为重点对成果转化进行规定,但实际过程中成果转化类型很多,法律规定要考虑普适性,宜简化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是指科学技术成果向产业转移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的活动”,内容应涵盖其他类型成果转化。市场化过程中,成果完成单位必将越来越多元化,宜统一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表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宜简化为“科技成果转化法”, 取消“促进”两字,有利于法律条文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

高抒认为,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目的是通过财政投入,使科技成果更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但其内容还有一些不易理解或含混之处。高抒就此提出3点建议。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内涵和财政投入支持成果转化范围。科技成果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论文和专利。我国现在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质量总体上偏低,能够直接转化成果偏少。因此,成果转化法支持范围应以我国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为主。另外,待转化成果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形,不能混淆。国家财政投入指向应是针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拥有者成果转化申请项。二是充分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明确在法人单位内部,成果完成人优先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内部其他人出面申报,应在成果完成人宣布放弃申报或同意之后方能进行,至少在一定时限如此。职务成果完成人以其他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对执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得利益,区分职务产出和兼职产出,如果是后者,原单位就不应享有权利。为了提高成果转化积极性,对完成人限制应尽量小。三是法人单位与企业共同开发的分成比例以合同形式固定,奖励比例与利润总额相联系,难以操作。被奖励者只应与所在法人单位相关联,因此,针对法人单位内部转化科技人员之间的利润分成问题,5%的比例过低,宜改为“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营业利润中属于法人单位的部分提取不低于20%比例”。

马力说,多年来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始终不够理想,成果转化率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一是高校教师理论水平较高,但生产实践贫乏,纸上谈兵、闭门造车研制出来的“成果”,因思维方式和技术路线的缘故,难以在企业得到转化或推广应用。二是许多高校研发“团队”或课题组,往往是一个教师带着几个既缺乏理论知识又毫无实践经验的学生做课题,与大型企业跨部门CFT协作研发模式完全不同。三是高校普遍注重发表论文、晋升职称,企业关心的是成果能否转化和应用。四是一些高校只能从事大型研发项目中一小部分内容,比如技术信息研究报告、程序编制或是一个小零部件(比如发动机缸盖)的模型分析,不具备完整的研发体系(比如缺乏中间试制手段)。马力就此提出4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导地位。产学研项目,从立项到研发及最终鉴定,都应多征求和听取相关企业技术专家意见,减少“学术思维”,避免走弯路,避免人财物的浪费。二是重点扶植能够转化、应用性科研课题的立项,加大对此类课题财政支持力度。三是改变以论文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机制的模式,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鼓励产学研深度合作,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控股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高校与有能力的企业携手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避免行政干预,切忌“拉郎配”。四是鼓励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同行或跨行业项目合作,形成产业联盟。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和18名全国政协委员或专家学者发言。科技部副部长李萌介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情况。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与委员互动交流。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庆黎、陈晓光出席座谈会。(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