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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之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2.7万人,比2013年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前增加了4.2万人,增幅达49.4%,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不足的问题,也为更多群众参与审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和相关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陪而不审,地位模糊。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权利,人民陪审员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且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因此在庭审中的作用较小。例如,在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导致案件无法作出判决时,需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陪审员被排除在外,实际上对案件最终判决不具有实质作用。由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逐渐由普通民众志愿性的广泛参与演变为专职化和依靠司法资源支撑的法院雇员(如书记员、特邀调解员、助理法官等),其功能也逐渐从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演变为减轻法院压力的候补和辅助(如解决组成合议庭和调解方面人力或能力的不足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有陪审之名、无陪审之实,使人民陪审员仅仅成为了一个荣誉称号。

二是门槛较高,参与度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社会观点的表达辅助法官裁决案件,以弥补司法的职业理性缺陷,因而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学历要求,限制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在现实工作中,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技术专家、律师、法学家、高学历的社会精英和各类社会团体的代表等,与陪审员制度要充分体现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时期的普遍代表性原则的初衷不相符。

三是参审受限,普遍性不够。人民陪审员大多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经常被轻视甚至忽视。人民陪审员大多只被分配到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中,而在一些公众广为关注的大案、要案审判中却很少能看到陪审员的身影。另一方面,一些陪审员在长达十年陪审生涯中,平均每年陪审十多次,形成一批长期垄断审判业务的“陪审专业户”,变成了准“职业法官”。

为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具实质性和有效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依宪确权,完善相关配套立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明确建立宪法实施和解释机制。应尽快明确并恢复宪法定位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修改完善已施行十年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使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可,使诉讼法及其配套法律的相关立法有据可依。

二是降低资格门槛,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将已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均纳入人民陪审员候选范围,但应排除公务员以及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以便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贴近社会、贴近群众。将人民陪审员定位为“普通人”,通过他们的视角和良知,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也对“全民普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选任程序上,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建立该年度人民陪审员名单,再由辖区内各级法院依照名单选任;同时结合本辖区人口、行业等特点,合理选任陪审员,优化陪审员队伍结构。

三是明确陪审案件类型,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明确人民陪审员应参与审议的典型案件类型,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贴近老百姓生活的案件,应积极导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杀人、抢劫、交通肇事、遗弃等),而对于一些较为专业性、程序性的案件,则适度应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如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

四是建立陪审员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完善陪审制度。通过考核,对不积极参加陪审工作,或不认真履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或在陪审中有严重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予以劝退、辞退,反之则应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