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因贪腐问题被查处,媒体称纪检部门从其家中搜出1.2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及68套房产手续。上述巨额财产虽然可能并非全部为非法所得,但是“小官大贪”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近年来,“小官大贪”问题时有发生,愈演愈烈,已非少数地方的个别问题,而是已经发展演变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据媒体报道,中央巡视组四轮巡视的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家中央单位、6家中央企业和2所部属高校共47个地方和单位中,存在“小官大贪”问题的比例超过1/4。“小官大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和防范。
“小官大贪”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和特点:
一是侵占、贪污类型腐败逐渐增多。如2010年以来,江苏省查处的“小官大贪”案件中,贪污受贿类案件约占一半,其中,骗取拆迁补偿款、非法侵占农村“三资”获利、虚报冒领专项建设资金等贪污、挪用、私分、职务侵占类案件比较突出。
二是发案领域较为集中。作为直接服务联系基层群众的“小官”,发生的腐败案件往往集中于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农村“三资”管理、财政补贴等领域。
三是作案手段大胆直接。有的“小官”以出借公款、虚开付款凭证、多报少付等传统方式直接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有的地方村干部集体违纪、合伙作案,蚕食集体经济、牟取非法利益。
四是涉案金额积少成多。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多数“小官”通过少量、多次、长期的蚕食方式聚敛巨额财富,由“小贪”逐步演变成“大贪”。
五是社会危害呈现“放大效应”。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案件具有公开性、可见性和群体性,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恶化社会风气。
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遏制和防范“小官大贪”问题:
一是突出重点岗位,健全权力内部控制制度。适度分解职能部门及个人权力,限制自由裁量权空间,建立健全“管采分离”、“管审分离”、“管办分离”制度,形成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内部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程序,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全面梳理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和幅度,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坚持重要事项集体决议,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完善基层单位内部财务、人事、物资、基建以及核心业务管理制度,推进配套措施保障落实,规范内部管理。
二是紧盯重点领域,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管。针对重点领域实行区别化监控。如,对垂直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双重管理或属地管理制度,赋予地方纪委对这些单位的监督权,改变对这些单位“上级监督太远、地方监督太难”的状况;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民生资金等领域,从技术、组织、人员等方面多管齐下,扎紧制度篱笆,让贪腐者无空可钻。如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集体“三资”以及国有资产信息化监管,防止资产流失;完善基层群众监督机制,推行村(居)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村账镇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工作制度;改进和完善村(居)干部“勤廉指数”测评制度,发挥测评导向作用,促进基层干部勤廉为民等。
三是引入民主监督,深化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促使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延伸。在监督主体上,激励、保障、引导群众支持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监督内容上,加强对党政机关、农村基层、企事业单位有关公务活动监督,特别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等落实情况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推动权力行使“全上网、真上网”,实行全程留痕,实时监控,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无缝对接。
四是坚持抓早抓小,严肃查处基层腐败问题。加强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朋友圈”、“生活圈”等的管控,准确把握其思想动向和行为规律,抓早抓小,实行有效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小官大贪”等基层各类腐败案件。从严查处群众身边腐败案件,重点查处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集体“三资”管理、基层换届选举等方面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基层群众举报、控告的受理与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分类处置、廉政预警和责任落实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错酿大错、小案变大案;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问责追究力度,实行“一案双查”,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不但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还要倒查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