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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建议


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热衷于招商引资,并出台了一系列考核奖励办法,以引入企业数量及资金额度来评估干部工作表现、发放奖金,致使地方官员过度追逐招商“业绩”,忽视其本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由此,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角色越位。“以税招商”,以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名义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扶持引进企业,变相减免企业税收,扰乱国家税收秩序。“以地招商”,采取定向低价甚至无偿出让土地、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引进企业用地优惠,损害国家利益和农民的权益。“以贷招商”,通过出借资金、提供低息贷款、国有企业担保等方式为引进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对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减免,违背了公共财政理念,抵消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全员招商”,一些地方政府把发展经济完全系于招商引资上,将招商引资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实行统一摊派,从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均分配招商任务和引资指标,引进的力度大,管理的力度弱,导致地方政府该做的事没有做好,不该做的事做了不少。

二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管理与服务上职能缺位。在规划和监管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是纵容,有的企业过度追求短期收益,对所在地区的矿产、土地、生态环境、劳动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破坏了地方发展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有的地方引进一些早已被国家列入禁止或限制的产业项目,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在信息服务方面,很多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更新不及时,不能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信息供投资商决策。在行政服务方面,有的地区虽然实施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实现所有的审批机构集中办公,但只是减少了投资者走动的距离,审批程序依然繁琐,审批的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加之部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服务意识不强,导致行政效能低下和行政服务滞后。

为规范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出台优惠政策,并对违反者严厉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彻底清理各地招商引资的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尤其是各地滥设的“开发区”,确保在政策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确立科学发展的招商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干部考核体系。结合引入企业的技术先进性、与当地资源优势的融合度、当地群众满意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对当地就业贡献率、是否符合排污排废、绿色环保等,优化招商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强化对地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状况、群众生活水平、环境指数、政府服务职能等方面的考核。

三是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管。加大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地方政府预算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严厉惩处各地招商引资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完善国家税收法律,加大打击地方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规范企业无序流动,防止企业以投资名义损害民众、地方和国家利益。

四是禁止地方政府“全员招商”,禁止给其他岗位人员分配招商任务和引资指标,不能因招商引资而忽视其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加强招商工作后续延伸服务,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引进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客商安“家”,让客商安“心”,引导这些企业长期投入地方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