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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在医改中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的建议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政府在医改中的主要责任。各级政府积极落实《意见》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存在政府责任与改革要求不匹配、甚至推卸责任等新问题,政府职责没有完全到位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政府责任的加强程度跟不上改革要求,在局部还有弱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医疗机构改革方向和策略选择缺乏共识。因政府相关部门间没有形成合力,不同部门在改革方向上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一些改革方案、政策变为政府相关部门间妥协的产物,导致对医疗机构改革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不分权,即政府直接管控医疗机构;分权,即医疗机构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从目前的政策和改革实践看,分权与不分权的思路同在,导致改革的系统性和统筹协调性不强、政策措施相互“打架”。例如,基层卫生机构采取政府直接管控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等改革在方向和思路上不一致。又如,政府直接管理医院编制、人员招聘、薪酬、按照人数或床位数分配财政资金等做法与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相矛盾,影响公立医院改革。

二是卫生投入责任不到位。因对地方政府卫生投入的刚性约束不足,不少地方虽然按照中央政策增加了基本公共卫生投入,但却减少了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财政投入,公共卫生总投入并没有增加,已影响到部分区县卫生监管和CDC正常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将部分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用于基药补助,变相减少了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投入;有些地方还借鼓励社会资本办医之名,行政府减少医院投入之实,政府投入责任有弱化趋势。

三是卫生投入绩效管理职责缺失。因忽视政府投入资金的绩效管理,“建机制”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落实政府卫生投入责任仅是一个方面,更关键的是有效利用政府资金推进医改。由于多数地方政府仍按人头或床位数拨付常规性经费,很多专项经费拨付没有固定标准,尤其是基本设施建设资金很大程度上与院长争取资金的能力有关,多数补供方的政府投入没有与供方绩效挂钩,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政府投入没有最有效地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比如,在有些地方,政府投入甚至进一步促进医院盲目扩大规模;政府投入虽然增加了,但医疗机构仍然缺乏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等问题。

四是监管职责不到位。随着医改的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建立医疗市场规则和有序市场环境。例如,在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否则就会出现医疗机构盲目上装备、不规范提供服务等无序竞争,致使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的改革方向。在设计思路上,不能回到政府对医疗机构直接管控的老路。虽然分权改革对政府约束医疗机构的能力提出挑战,但权衡利弊,收支两条线对政府管理和监督能力的挑战更大。应改变目前试图通过政府直接管控来约束医疗机构的方式,给予医疗机构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同时,通过改革医疗综合支付制度、改革医疗机构治理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等方式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实现有约束的分权。

二是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卫生筹资责任及标准,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卫生投入机制;对财力确实不足的,应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对卫生投入意愿不强的,应通过建立卫生投入刚性约束机制来解决;对没有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的,应通过加大考核、监督和问责力度来解决。

三是建立和完善卫生投入绩效管理。建立财政投入与卫生机构绩效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无论是常规性投入还是专项投入,都应根据绩效确定财政投入的方向和数量。对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还应与医保支付标准确定、医保资金支付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确定等政策相协调,形成联动机制,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建立与改革相匹配的政府责任机制。推进的每一项改革,都应认真研究实现改革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尤其是一些关键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不应强行推进,不搞形式主义和违背发展规律的政绩。中央应加大对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和关键改革的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协同推进改革的合力。切实明确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