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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关于设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据民政部通报,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我国各类养老机构数量达到37234个,拥有床位509.8万张,机构养老人数持续上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多高龄且失能失智,本身就是高风险群体,加之部分养老机构硬件设施落后、管理不到位、服务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老年人人身安全存在很大隐患。潜在的责任风险时刻威胁着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一旦住养老人发生严重意外事故,就会对本来盈利微弱的养老机构带来致命打击,令一些有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严重制约着养老机构乃至整个养老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购买责任保险是抵御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的最佳方式,但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属于社保不涵盖、商业保险难承保的“灰色地带”。虽然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北京、上海、深圳等部分地区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尝试并取得良好效果,但全国大多数省市尚未全面推行和展开。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在全国大范围推开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困境。

一是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并非强制投保,养老机构具有自主选择权。目前,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属于非盈利性质,运行经费靠财政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大多入住率不高,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从现实情况看,公立和私立养老机构都很难有多余的资金投保责任保险。

二是自试点养老机构责任险以来,赔付标准高,赔付风险大,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险陷入亏损状态,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不断下降。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至2013年,总保费539万元,其中政府补贴保费437万余元,赔付545万元,赔付总额超出总保费,相当于“赔了个底朝天”。

三是标准不同,机制不完善。各地在探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时,对投保事项、合同标准、投保金额、缴费制度等都还处于试水阶段,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运行规则。例如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范围划定不一致,部分省市没有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其中。此外,老年人意外事故纠纷多,但缺乏相应的调解机构和解决机制。

推进和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抵御经营风险;有利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为此建议:

一是设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主导作用,由民政、保监、财政和老龄工作等部门共同参与,先行构建以省为单位的强制责任险目标方案,统一的投保模式、合同范式、基准费率、服务标准,强制养老机构投保。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实现全省覆盖,依据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尽最大限度使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与其中,从而摊薄风险成本,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实施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政府投入与补贴制度。养老服务工作是一项社会责任,尽管引入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但政府仍担负着主要责任,应对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给予补贴。例如,上海市民政局补贴2/3,机构自付1/3;哈尔滨市由市财政局、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各承担保费的1/3;苏州市、青岛市政府给予80%的保费补贴。建议公办养老机构的保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同时,考虑构建政府、养老机构、福利彩票公益基金和入住老人四方共同筹资模式,或者设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基金,保障养老责任强制险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是建立纠纷仲裁机制。为了公正、合理、有效解决老年人事故争议,规范相关责任裁定工作,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可参照卫生系统成立医调委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仲裁机构。“责任裁定标准和办法”应与相关保险政策同时出台。在具体认定程序上可以采取听证、举证等形式,维护裁定的公信力。

四是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意外风险管控机制。养老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制定风险管控计划,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改进风险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