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在经济发达地区整体推进速度较快,该项改革在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化解集体收益分配矛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强集体资产民主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新形势下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在更大范围内继续深入推进。
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资产中可供发展的资源越来越少,资产增值难度不断加大,后续发展整体乏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社区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有的甚至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资产中可供发展的资源越来越少,集体经济的经营基础受到动摇。如江苏南通市崇川区,2002年5个涉农街道经营性资产面积170.6万平方米,到2012年减少到147.2万平方米,降幅14%,2013年实施旧城改造等拆迁后仅剩84万平方米左右,为最高年份的一半。
二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组织结构和功能方面政经不分,合作社运行封闭、分配高福利,激励机制亟待建立。组织结构上,绝大多数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管理结构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基本是合一的,尚未真正形成较为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功能上,改制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没有完全分开,影响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内部运行方面,大部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严格限制股权流动,随着股东的自然减员,股东农龄股自然消失,集体资产向有限股东积聚,将来集体资产如何处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此外,股权分配具有极强的福利性,股东不直接承担经营性风险,对经营者缺少激励,不利于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三是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注册登记难。依照现行《民法通则》中界定的四类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很难将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归类。由于其承担大量的社区公共开支的职能,如定位为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注册登记和纳税,将导致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同时,集体资产进行工商注册本身存在很多现实困难。如集体资产很多没有产权,无法过户;集体资产实物和现金的比例很难达到《公司法》第27条要求的现金比要达到30%,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应不少于1/3的比例。北京市曾经采取变通方法,由区县经管站进行登记注册。后因《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地方已不再具有此类行政审批的权限,如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已经停止了登记注册工作。因此,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注册登记难是普遍问题。
四是缺少税收扶持政策,资产移交缺乏可操作的办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资产形式主要是房产,由于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后税负将大幅度增加,导致登记率普遍较低。如南通市崇川区社区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前按5%的综合税率纳税,工商登记后不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仅房产税的税率就高达17.7%,严重影响了社区合作社登记的积极性。目前南通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率仅为5.5%。
为此,就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乡结合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因此,改革的范围主要在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的村(组)和已经或即将进行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进行。改革可以以村为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一个村民小组或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开展。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组(社区),则可先进行成员界定、资产清理等前期工作,为今后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作好准备,待时机成熟后再加以推进。
二是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探索完善股权量化标准。准确界定改制主体身份,即谁是股东,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就业出现了离土不离乡、离乡不离土、离土又离乡等多种情况,因此,要保证产权制度改革成功,必须准确科学地界定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 和“以农业户口为依据量化基本股,以是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量化土地股、以劳动工龄为依据确定劳动股”的原则,根据改制村集体资产的来源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妥善处理好按工龄量化和按户籍量化之间的比例关系、计划生育户与多子女户的量化比例、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处理好股东分红与集体经济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集体股的管理等问题。
三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调动各利益主体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合作社的经济职能相分离,管理班子脱钩,使政社分开、权责明晰。有序推进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股份的继承问题,解决群众关心的集体资产最终归属问题;同时,要严格按照股份合作社的收益进行分红,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积极研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三会”制度,发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各产权利益主体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引导和扶持社区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征地多元化补偿制度;加快立法,明确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加快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财产转移税费优惠政策。可借鉴苏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经验,从扶持村集体经济的角度,采取先征后全额返还的办法,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缴纳的地方税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等额奖励的形式给予返还;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申请困难性减免给予免除;降低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移交费用等等,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