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1990年,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10%家庭收入为最低的10%家庭收入的2.77倍。这一比例在2007年上升到23倍,2010年猛增为65倍。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不利于改革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建议进一步以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杠杆,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
当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虽只占比6%左右,但绝对数大、增长迅速。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仅为73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2010年近5000亿元,2013年为6531亿元,20年间增长近90倍;同时税负极不均匀,不仅没有对收入差距扩大实现有效调控,反而加剧了税收纵向不公平。一是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成为“工薪所得税”,中低收入家庭税负沉重,高收入群体反而纳税较少。2013年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中,工薪所得缴税4094.94亿元,占比62.7%。这意味着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2/3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而高收入者却纳税较少,例如,金融资产投资收入、股利、利息、租金等收入纳税几乎“全凭自觉”,且高收入者可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等多种手段避税。二是按现行个税体制,免税项目规定和税前扣除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纳税义务,如缴付“五险一金”、保险理赔、投资分红等都可在税前扣除,收入越高,享受免税的“五险一金”、津贴补贴和抵扣的项目及金额也越多,而“五险一金”较少、享受不了任何特殊津贴补贴的低收入者反而要承担更重的税负。又如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免税,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出租房屋所得减半征税等等,都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纳税义务。三是不少个体工商业户、承包经营者应税收入等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四是现行分项纳税制度使收入水平相同但来源不同的纳税者面临不同税负。对薪金收入采取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其他包括资本所得在内的收入采用20%的固定税率另加一定的减免,使劳动所得税负比资本所得税负更重。五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不合理。如没有考虑抚养儿童、赡养老人等家庭结构问题,却考虑了国籍差别。外籍人员在扣除标准3500元/月基础上另附加扣除1300元/月,使我国公民不仅在工资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还必须承担更高的税负,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原则和价值取向。
为此,建议:
一是按照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全面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总收入,按家庭户口人数等因素重新设计必要的扣除额,可采用“基本扣除+特定扣除”模式。“基本扣除”统一标准,体现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特定扣除”则区分纳税人的实际状况而差异性地对其某些特定项目,如家庭抚养人口数等准予扣除。同时,简化税率等级,降低边际税率。考虑我国居民收入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差异,可简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3%、15%、35%三档,使低收入家庭免税,中等收入家庭减税,高收入者重税。在最高档的边际税率降到35%产生“削峰”作用的同时,采取措施“填谷”,对低收入家庭实施劳动所得退税制度,解决纵向公平问题。
二是逐步建立完善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建议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将个税从地方税收划分为中央政府税收。税务机关直接面对自然人收税,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制度、纳税服务体系、与个人和家庭有关的涉税信息系统;系统建设之初,可以借鉴“金税工程”经验,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构建个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征管条件成熟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各类纳税人,实施综合征税模式。
三是将征税重点转向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等资本利得,减少工资税。工资为劳动者劳动所得,也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之需,减少征税,更能维护所得税法的内外统一性和一致性,也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而新兴金融产品大多为中等收入以上群体所购买,可以通过对资本所得课税,起到防止税源流失、鼓励劳动致富、抑制投机行为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