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环保形势也愈发严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修订第一部法律。较修订之前,新法的处罚力和威慑力有所增强。但这部被网民称为中国史上最严环保法能否发挥作用、起到实效,关键要看基层环保部门能否严格执法。但是,调研发现,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等问题。
一是不敢为。环保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人事、经费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在GDP重压之下,一些党政官员为了所谓“政绩”,不但不支持环保部门依法整治给污染企业,反而充当其保护伞。一些企业,尤其是地方领导或有关部门引进的企业,被地方政府列为重点保护企业后,往往视法律为儿戏,既不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也不依法缴纳排污费,即便建有治污设施也不运行,公然排污,有恃无恐。环保部门想要“进这类企业的门”都得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更谈不上严格执法。因不守地方“规矩”、不听领导“招呼”而“丢了官帽”或调动岗位的基层环保局长不在少数。致使环保执法“挑软柿子捏”的现象十分普遍。
二是不想为。基层环保部门缺乏足够人财物作支撑,加之执法环境欠缺,具有一定风险,普遍存在得过且过的现象。表现为主动执法力度不够、被动执法难有作为。若有群众举报,环保部门也是看人看事执法,即便要处理,也是以罚款了之。
三是不能为。随着民众对环境污染关注度的增强,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事件逐年攀升,政府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基层环保部门更是谨小慎微,生怕“给政府捅娄子”,时常采取“糊弄”的方法。首先,在信息发布与收集上“糊弄”社会。表现为:城市环境质量信息笼统含糊,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非常缺乏,环保部门审批、监察、处理结果等政务信息通常只是选择性在网上发布,发放环评调查表规避“公众参与”、弄虚作假。其次,在环评审批上“糊弄”百姓。由于部分领导干部对项目环评审批过度干预,基层环保部门只能按领导和企业的要求办事。再者,在环保治理上“糊弄”上级。针对地方收取排污费中安排用于污染治理部分不足的问题,环保部门“敢怒不敢言”,还要想方设法挪用部分上级资金,在项目申报时“变相包装、重复申报、多渠道申报”,套取国家资金以补贴自身的资金缺口。
面对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仅靠基层环保部门,寄希望于基层政府自觉作为,再好的法律条款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就像有这么多党纪国法,并没有管住那些贪腐官员,靠的是严厉的巡视制度把他们揪出来,形成一定威慑力之后,贪腐行为才逐步得到遏制。为此,建议借鉴中纪委巡视方式,探索建立环境巡视工作机制,推动基层环保严格执法。
一是建立环保巡视协调机构。环保问题多之又多,依法查处却少之又少。环保工作的核心应当定位于组织力量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敢于督促政府查处问题、解决问题。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环保巡视协调机构,与环资委合署办公,适当增加编制。参与巡视的人员,主要抽调从省级、厅级领导岗位退下来并熟悉相关工作的干部,以及从环保领域退休的专业人员,同时选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环保公益组织代表人士,采取“临时召集、统一委派、专事授权”的工作方式开展巡视。
二是注重巡视督查方式方法。环境保护工作牵涉面大,问题复杂,如不注重方式方法,难有实效。建议定期巡视督查与举报专项巡查相结合。在国家层面,每个省每年定期巡视一次,每次巡视覆盖面不少于该省三分之一县(市、区);在省级层面,每个设区市每年定期巡视一次,每次巡视覆盖的县(市、区)不少于三分之二。这样,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被巡视1次。巡视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现线索,及时巡查暗访。同时安排巡视人员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暗访。定期巡视结束后,仍向社会公布长期举报电话,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开展专项巡查。
三是抓住关键问题开展巡查。譬如:地方领导为污染企业充当保护伞、干预项目环评、阻碍环保执法、打击报复依法行政的环保人员,政府收取排污费而不按相关条例足额安排使用;环保部门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借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套取国家资金,挪用专项资金;企业不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不缴纳治污费用,建有治污设施也不运行;环保部门信息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甚至故意隐瞒信息、规避程序、糊弄社会;等等。
四是建立结果反馈与处理制度。巡查发现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向同级党委、政府反馈,由上级党委、政府提出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违纪违法的个人或企业,由纪检和司法部门依规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查处结果,增强威慑力。